涉疫刑事案件十问十答,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
时间:2022-07-11 04:25:14 来源:农民文摘 作者: 字号:【

  4月15日,山西高院召开“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共同构筑抗击疫情法治防线”线上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宏就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况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在明知被感染的情况下,仍不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拒绝执行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例如,拒绝核酸检测、拒不配合信息核查、拒不配合封控管理、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病情和行程信息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问题二: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解答:伪造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不仅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还对疫情防控管理造成严重侵害,并产生新冠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抗原检测结果、健康码、防疫行程卡,依据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可分别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问题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涉疫信息,造谣传谣涉疫信息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题四:利用虚假疫情信息牟利、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假借疫情防控、捐助病人名义,捏造有关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商家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问题五: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者个人为牟取暴利,囤积防疫物资和其他民生物资,哄抬价格、高价销售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题六: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履行职务或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实施威胁、辱骂、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的如何处理?

  解答:拒绝配合防控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随意对其他防疫工作人员实施辱骂、威胁、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实施妨害公务行为或寻衅滋事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问题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听从指挥、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对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人身攻击行为的,以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仅对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进行破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问题八: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侵犯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问题九: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如果存在推诿、擅离职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问题十:对于贪污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防控款物,或者挪用防控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摘自山西高院澎湃号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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