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化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设定了欺诈经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把握。
【案情】2019年3月,农户赵某三次从姜某处购买不同型号和批次的复合肥,使用后发现种植的土豆出现叶子发黄等情况。后山东省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中一批次型号的复合肥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复合肥中钾的质量分数为12.8%,小于技术标准最低要求13.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赵某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化肥款。
2020年12月1日,姜某起诉索要化肥款5524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三次购买的化肥批次和型号并不相同,不能推定涉案化肥均为不合格产品,故仅对其中抽样检测批次的化肥款8240元予以扣除,剩余货款47000元,判决赵某予以支付。
判决两月后,赵某起诉销售者姜某及肥料经销商、生产商,认为其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涉嫌欺诈,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三倍价款1657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前案认定的事实及原告举证情况,其余型号批次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次,经检验的化肥只是单项指标与国家规定值相差0.7%,而其它数值均为合格,不足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经营的“三倍赔偿”民事责任,而该检测批次的价款在前案中已经予以扣除,损失已经得到弥补,故对赵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那么如何认定呢?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中又分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故意夸大商品性能。而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实际生活中,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比较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分、夸大功能等,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提高警惕。
摘自山东高法澎湃政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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