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入侵物种知多少
时间:2022-12-05 02:04:53 来源:农民文摘 作者: 字号:【

  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有什么区别?

  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什么是外来物种入侵?

  自然界的很多物种都有相对固定的生活环境,不太可能跨越地理的隔离(地理隔离也是出现生物中间差异的要素),但现在随着国家、地区间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密切,很多地方都会被外来物种侵入。

  有些物种可能不适应环境,很快就消亡了,有些物种由于没有天敌制衡,反而会杀死大量本地物种,破坏生态平衡。

  外来物种一般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自然进入。通过风媒、水体流动或由飞禽、走兽、昆虫的传带,动物、昆虫、植物种子或微生物发生自然迁移。

  有意引进。出于观赏、药用、饲料、生物防治、绿化、水土保持等目的引进。由于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在引进之后成为有害物种,如福寿螺、水葫芦等。

  无意引进。随着进出口贸易运输或入境旅客无意间引入,如松材线虫随进口设备的木质包装带入。入境旅客携带的水果、肉类等,也可能成为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

  我国有多少种外来入侵物种?

  据评估,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219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外来入侵物种几年普查一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掌握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并将普查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一张图”。

  外来入侵物种具有怎样的破坏力?

  截至目前,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入侵物种中,25种为水生动植物,入侵问题在水域生态领域尤其突出。此外,外来入侵物种还可以对个体、遗传、种群、群落、生态系统等各个层面产生影响,引发物种濒危、灭绝等多种生态危机。

  据统计,近年来入侵中国的外来物种正呈现出传入数量增多、传入频率加快、蔓延范围扩大、发生危害加剧、经济损失加重等不良趋势。如在华南地区主要的天然水域中,清道夫、罗非鱼、革胡子鲶、福寿螺等已成为常见种,在部分水域甚至已成为优势种。这些外来水生生物影响农业和渔业生产、水生生物多样性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水域生态稳定性和水资源保护,还有可能携带和传播疾病,从而影响人类健康。

  目前我国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有哪些制度保障?

  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为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已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中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安排?

  在源头预防方面。一是规范引种管理。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水产苗种等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二是强化口岸防控。加强口岸防控,对非法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发现的外来入侵物种依法进行处置。三是加强境内检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加强境内跨区域调运农作物和林草种子苗木、植物产品、水产苗种等检疫监管,防止外来入侵物种扩散传播。

  在监测预警方面。一是开展调查监测。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二是发布预警预报。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开展防控。三是规范信息发布。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发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在治理修复方面。对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对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此外,《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要求因地制宜采取种植乡土植物、放流本地种等措施,对外来入侵物种发生区域进行生态系统恢复。

  如何有效治理和阻止外来物种扩散蔓延?

  外来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苗期、开花期或结实期等生长关键时期,采取人工拔除、机械铲除、喷施绿色药剂、释放生物天敌等措施。

  外来入侵病虫害的治理,应当采取选用抗病虫品种、种苗预处理、物理清除、化学灭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虫害扩散蔓延。

  外来入侵水生动物的治理,应当采取针对性捕捞等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散危害。

  如何科学放生水生生物?

  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社会公众如何防范外来入侵物种?

  (一)不要携带、寄递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二)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要主动申报。

  (三)不要随意引进、养殖、种植外来物种。

  (四)不要随意从网络上购买国外宠物、花草等动植物及其产品。

  (五)不要随意丢弃外来物种。不要随意放生,避免好心办坏事。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通过哪些部门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

  应当依据审批权限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海关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属于首次引进的,引进单位应当就引进物种对生态环境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审批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审查评估。经评估有入侵风险的,不予许可入境。

  如果企业和个人违反了相关办法,有什么责任和惩罚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微观三农”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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