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有关要求,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路径,也是动物疫病防控的最终目标。我国是畜牧业大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特别是非洲猪瘟传入我国后,传统的防控手段和措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21年5月1日修订施行的《动物防疫法》,明确将“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的方针和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是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强化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推进动物防疫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环境病原和死淘畜禽量,降低资源消耗和兽药使用量,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畜禽生产性能和产品质量,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农牧民增产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动物疫病净化,以种畜禽场为核心,以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集成示范综合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净化管理体制机制,通过示范创建、引导支持,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动物防疫由重点控制向全面净化转变,推进畜禽种业振兴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力争通过5年时间,在全国建成一批高水平的动物疫病净化场,80%的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站、基地)通过省级或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建立动物疫病净化场分级评估管理制度,构建多种疫病净化模式,健全多方合作、协同推进的动物疫病净化机制;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门氏菌病等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支持。以市场为导向,调动发挥养殖场户和企业主体作用,加大政策配套支持力度,发挥政府引导保障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采取“一地一策略、一病一做法、一场一方案”的方式,合理选择净化病种和范围,实施分类净化。
——坚持点面结合,整体推进。以养殖场为基本单元开展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企业组织开展连片净化,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净化范围。以种畜禽场为重点,扎实开展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门氏菌病等垂直传播性疫病净化,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安全水平。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为对象,稳步推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净化,实现人病兽防、源头防控。以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为切入点,探索进行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净化。
(二)集成净化技术。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关键技术集成和应用,推广免疫、监测、检疫、隔离、消毒、淘汰、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综合技术措施。完善重点疫病净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适用于不同场区、不同病种和不同阶段的净化技术方案。推进重点疫病净化关键技术攻关,强化新型疫苗和诊断技术研发,建立完善检测方法和诊断试剂筛选评价规范。
(三)完善净化模式。结合地域特征、养殖情况、疫病特点及流行状况,优先选择有自然或人工屏障优势以及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养殖场户开展净化,通过净化一种或多种疫病提升区域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水平。探索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动物疫病净化组织形式,推广垂直净化和水平净化、免疫净化和非免疫净化、单病种净化和多病种协同净化等多种净化模式,培育一批先进典型净化场,打造一批动物疫病净化品牌。
(四)做好净化指导。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各类兽医技术服务单位、动物疫病诊断检测机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延伸服务内容,提供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的免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社会化服务。通过多种媒体载体渠道,大力宣传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进展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五)开展净化评估。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规范和评估程序,开展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公布和动态调整国家级净化场名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并公布名单,组织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制度,巩固扩大净化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制定发布净化评估技术规范和评估管理指南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成立动物疫病净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机构和分工安排,组建技术专家队伍,确定协调联络人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动物防疫检疫机构队伍、仪器设备、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关键问题。
(二)强化政策支持。通过省级以上评估的动物疫病净化场,优先纳入国家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评估范围。将动物疫病净化与畜牧业发展支持政策结合,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实施国家畜禽遗传改良计划等,优先考虑通过动物疫病净化评估的养殖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统筹安排涉农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相关工作。鼓励各地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补助,对通过评估的动物疫病净化场进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三)强化评估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和企业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净化工作制度,组建专门工作团队,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净化评估评价机制,开展抽样检测,落实管理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动物疫病净化场,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从净化场名单中剔除。农业农村部将重点针对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组织开展抽样检测。
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中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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