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疫病净化 这些信息很重要
时间:2022-11-15 10:12:10 来源:农民文摘 作者: 字号:【

  一、什么是动物疫病净化?

  答:动物疫病净化是指有计划地在特定区域或场所对特定动物疫病,通过免疫、监测、检疫、隔离、消毒、淘汰、扑杀、无害化处理等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消灭和清除病原,最终达到并维持在该范围内动物个体不发病和无感染状态的过程。

  这个特定区域或场所是人为确定的一个固定范围,可以是一个养殖场、一个自然区域、一个行政区,也可以是一个国家。从狭义上来说,动物疫病净化是指在一个养殖场,通过检测、监测发现患病动物或感染动物,通过淘汰这些动物根除某种动物疫病的过程,主要是针对种用动物或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疫病净化。从广义上来说,动物疫病净化则是通过监测、检验检疫、隔离、淘汰、培育健康动物、强化生物安全等综合措施,在特定区域消灭某种动物疫病的过程。

  二、为什么要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答: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是动物疫病防控的重要路径,也是动物疫病防控的最终目标。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特别是非洲猪瘟传入我国后,传统的防控手段和措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是强化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推进动物防疫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环境病原和死淘畜禽量,降低资源消耗和兽药使用量,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畜禽生产性能和产品质量,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和农牧民增产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2021年5月1日修订施行的《动物防疫法》,明确将“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的方针和要求。

  三、动物疫病净化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第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条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提出“推进动物疫病净化,以种畜禽场为重点,优先净化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建设一批净化示范场。”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明确了疫病净化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对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为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农牧发〔2021〕29号)规定,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明确净化范围。以种畜禽场为重点,扎实开展猪伪狂犬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禽白血病、禽沙门氏菌病等垂直传播性疫病净化,从源头提高畜禽健康安全水平。 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为对象,稳步推进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净化,实现人病兽防、源头防控。以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为切入点,探索进行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净化。

  (2)集成净化技术。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关键技术集成和应用,推广免疫、监测、检疫、隔离、消毒、淘汰、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综合技术措施。完善重点疫病净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适用于不同场区、不同病种和不同阶段的净化技术方案。 推进重点疫病净化关键技术攻关,强化新型疫苗和诊断技术研发,建立完善检测方法和诊断试剂筛选评价规范。

  (3)完善净化模式。结合地域特征、养殖情况、疫病特点及流行状况,优先选择有自然或人工屏障优势以及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养殖场户开展净化,通过净化一种或多种疫病提升区域动物疫病综合防控水平。 探索构建点、线、面相结合的动物疫病净化组织形式,推广垂直净化和水平净化、免疫净化和非免疫净化、单病种净化和多病种协同净化等多种净化模式,培育一批先进典型净化场,打造一批动物疫病净化品牌。

  (4)做好净化指导。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各类兽医技术服务单位、动物疫病诊断检测机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延伸服务内容,提供动物疫病净化相关的免疫、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社会化服务。 通过多种媒体载体渠道,大力宣传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进展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5)开展净化评估。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规范和评估程序,开展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公布和动态调整国家级净化场名单。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并公布名单,组织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制度,巩固扩大净化成果。

  五、国家层面出台了哪些动物疫病净化规范和标准?

  答:根据《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2019版)》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国现有7个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和4个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区评估标准。

  7个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包括:种猪场主要疫病净化标准、种鸡场主要疫病净化标准、种牛场主要疫病净化标准、奶牛场主要疫病净化标准、种羊场主要疫病净化标准、种公猪站主要疫病净化标准和种公牛站主要疫病净化标准。

  4个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区评估标准包括:生猪主要疫病净化示范区评估标准、鸡主要疫病净化示范区评估标准、奶牛主要疫病净化示范区评估标准和羊主要疫病净化示范区评估标准。

  六、规模化养殖场如何开展疫病净化?

  答:规模化养殖场可依据《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技术规范》等净化技术指导文件,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相关机构的指导和帮助下,针对本场不同动物疫病本底调查情况,并考虑自身条件和本场实际,“一场一册”制定相应净化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疫和生产管理等制度,优化生产结构和建筑设计布局构建可靠的生物安全防护体系;采取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加强人流、物流管控,实行“全进全出”生产模式,降低疫病水平传播风险;强化对引入种用动物和本场留种动物的监测,降低疫病垂直传播风险;持续开展病原学监测和感染抗体监测,通过淘汰带毒动物、分群饲养等方法建立健康动物群,以野毒阴性的生产核心群为轴心,逐步扩大阴性群,最终实现全场净化。

  七、开展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为什么要实行“一场一册”?

  答:由于各规模化养殖场因地理位置、地域气候、环境特点、养殖动物种类、养殖模式、管理措施、地域流行动物疫病等情况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如果仅靠一个或某种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方案解决所有同类养殖场的动物疫病净化问题是不现实的,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对于有意开展和正在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规模化养殖场,可按照动物疫病净化基本原则和思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具体指导,实行“一场一册”。同时养殖场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元,在疫病净化各环节中是净化技术应用的最密集区,针对不同的养殖场开展有针对性的净化技术指导并且通过示范作用可将经实践检验可推广的净化技术辐射给更多的养殖企业。“一场一册”是指根据规模化养殖场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南和针对某种动物种类和种群已形成的净化工作原则、思路、技术路线,规模化养殖场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具体指导下,结合本场的地理位置、养殖、生产管理、防疫特点、经营状况和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具体、个性化净化方案,依照针对本场实际的净化方案和策略,积极稳妥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这样对于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某个规模化养殖场来说,更加具体,有的放矢,对净化工作的开展更具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八、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规模场检测到特定动物疫病阳性动物应如何处理?

  答:开展动物疫病净化的规模场在维持性监测中发现饲养动物感染抗体阳性或病原阳性的,应立即扑杀或淘汰阳性个体,增加同舍动物免疫强度,加强同舍动物监测。同时评估生物安全措施有效性,跟踪其他栏舍动物感染风险。如群体中阳性动物比例较高,可选择将阳性动物隔离,与阴性动物分开饲养,或进入专用隔离栏舍,加强人流、物流管控,避免与阴性群交叉,加大免疫强度,对阳性种畜/种禽尽早淘汰,逐步缩小阳性群。有条件的养殖场可一次性淘汰所有阳性种畜/种禽。

  当发现群体出现需净化的动物疫病的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开展病原学检测,淘汰确诊病例,加强同栏和同舍动物免疫及监测工作,做好消毒及生物安全措施,防止舍间扩散。建立阴性健康群,逐步缩小野毒感染的群体。

  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临床疑似病例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消毒及生物安全控制。

  九、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的评估流程是什么?

  答:根据《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管理指南》规定,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基本流程为:

  (1)申请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的养殖场,需通过省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并按《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申报书》要求,逐级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要求统一组织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评估。

  (2)通过农业农村部书面材料审查的单位,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

  (3)现场评估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评估专家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从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由3~5人组成,专家组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根据工作需要派观察员参加。

  (4)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包括现场评审和实验室检测两部分,评估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现场采样监督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的确认。

  (5)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实验室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养殖场所在地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完成各项工作。

  (6)评估专家组应根据《动物疫病净化评估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逐项进行现场评审、监督采样,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依据现场评审和检测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7)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评估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向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评估结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结果进行复核并向农业农村部上报最终评估结果。

  十、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如何进行日常管理?

  答:自农业农村部公布之日起,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的有效期:种畜禽场、奶畜场为5年,规模养殖场(不含种畜禽场、奶畜场)为3年。动物疫病净化场应按照统一制式悬挂牌匾。

  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六个月以上提出复评估申请,复评估按初次评估规定的评估程序执行。

  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实行动态监测制度。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受农业农村部委托对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净化病种不符合净化标准的,将结果报告农业农村部,建议取消其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各地要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对辖区内动物疫病净化场开展日常管理和抽样检测,对不符合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仍整改不到位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将结果报告农业农村部,建议取消其动物疫病净化场资格。

  被取消资格的国家级动物疫病净化场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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