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印发《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最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本刊摘编了部分问题,供读者参考。
问:有句话叫“农民种粮,保险护航”,在灾害面前,农业保险就是农民的“定心丸”。财政部这一次出台《通知》,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出台《通知》,其核心内容是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扩面、提标,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针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开展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实施保费补贴。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基本原则。以坚持自主自愿、体现金融普惠、增强预算约束、鼓励探索创新、确保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支持政策范围内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自愿投保,要求各地结合财力状况和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扩大政策实施范围。
二是保险标的、保险品种和保障对象。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有两种:完全成本保险,即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即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
三是保险责任和保障水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原则上,两种保险的保障水平最高均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四是实施地区。实施地区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2021年覆盖实施地区约60%的产粮大县(500个),2022年实现13个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全覆盖。
五是补贴比例。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农户自缴比例和市县财政承担比例由实施地区省级财政自主决策。
六是承保机构管理。承保机构应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要求,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要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其中,保险费率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厘定,反映经营成本的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承保机构在承保理赔时,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七是其他事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提高真实性和准确性。
问:《通知》推广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这两个保险品种,对于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有何裨益?
答:在目前的农业生产中,农作物因自然灾害受损最为普遍,农民种粮如果没有收益,则农民种粮没有积极性。基于这一现实需要,农业保险成为农业生产保障的重要手段,基本可以让投保农户“旱涝保收”。
作为农业保险的两个品种,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之所以能够显著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险保障水平高。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覆盖农业种植收入,这两个险种的保障水平最高均可达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大大超过了传统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最高40%的保障水平,极大地稳定了投保农户种粮收入预期,同时有效防止了脱贫粮农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广。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责任范围设置相当广泛,基本解决了农民种粮的后顾之忧。
三是惠及全体农户。本次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契合了新型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需求,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纳入了保障范围,通过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内全体农户自主自愿投保,全面提高农户种粮积极性,切实提升了这项惠民政策的普惠性。
问:稻谷、小麦、玉米是我国老百姓饭碗里的主要粮食品种。针对这三种事关国计民生的主粮作物,财政部早已有农业保险政策安排。《通知》出台后,将如何衔接已有政策?
答:首先,关于三大主粮农业保险已有政策,除此次扩面的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外,主要有两种:
一是直接物化成本保险。2007年起,中央财政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当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内蒙古等6省(区)实施了稻谷、小麦、玉米等5个品种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保障水平覆盖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直接物化成本,并于2012年扩展至全国。这一补贴政策具有“低保障、广覆盖”的特点,面向全体农户。
二是农业大灾保险试点。2017年4月,经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200个产粮大县开展了三大粮食作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并于2019年扩大至500个产粮大县,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和土地成本,但仅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属于一项过渡性的试点政策。
其次,我们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际,在对几个险种进行分析评估后,明确政策衔接具体方案:
一是保留直接物化成本保险。这一险种作为基本险,将长期保留,主要源于部分小农户等投保主体可能更偏好自缴保费较低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宜给予农户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实力选择险种的权利。
二是自2022年起取消农业大灾保险。主要源于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水平更高,符合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阶段和实际,而农业大灾保险属于一项过渡性的试点政策,可完全由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替代,考虑到2021年已有农户投保农业大灾保险,将于2021年保留用于过渡,并从2022年起予以取消。
问:《通知》在具体实施中,将如何部署推进?从哪些方面体现为广大农户谋福利的宗旨?
答:财政支持是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2020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85.39亿元,为1.89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13万亿元,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放大145倍。财政部印发《通知》坚持主动作为,抓紧部署推进,处处体现着惠及农户的初心使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覆盖粮食主产省,向产粮大县倾斜。粮食主产省份三大粮食作物产量占全国产量约80%,本次实施范围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共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2021年覆盖500个产粮大县,约占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的60%。2022年实现13个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全覆盖。
二是财政保费补贴支持,取消农户自缴比例限制。《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农户保费实施补贴,补贴标准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未对农户自缴比例和市县财政承担比例作出要求,由实施地区省级财政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三是加强承保机构管理,提高承保理赔精准性。为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性、实效性,确保农户灾后理赔足额及时,《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承保机构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保险费率,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反映经营成本的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
问: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尤其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来,农业保险进一步提质增效。在期盼《通知》工作稳妥开展的同时,下一步有哪些工作重点,还会有哪些农业保险政策值得期待?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内在要求。现代农业越发展,规模化程度越高,金融保险越重要。
下一步,要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角度出发,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围绕切实加大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倾斜力度,精准把握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方向,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一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聚焦对标《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紧扣农业保险发展目标,修订《农业保险条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四梁八柱”制度体系。
二是用足用好“绿箱”支持政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际通行的支农政策工具,我国目前实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总体上属于WTO规定的“绿箱”农业支持政策,我们将用好保费补贴存量,扩大保费补贴增量,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发挥好农业保险作用。
三是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农业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使其近期成为政府管理农业保险的重要工具,远期成为承接支农惠农政策和指导农业生产的重要抓手,提高农业保险政策的精准性、实效性,切实支撑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四是鼓励开展创新试点。在符合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
五是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全链条”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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