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唤醒”家务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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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当事人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0余万元外,陈先生还需付王女士5万元经济补偿款。截至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也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理宣判了此类案件,赔偿数额从8万元到12万元不等。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务,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显然,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立文说。

  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张昕看来,离婚家务补偿制度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张昕说。

  由于每起案件中的补偿金额不同,离婚家务补偿数额如何认定引发人们关注。

  “家务补偿的目的是让社会认可当事人的付出,不能完全按照做家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浙江省衢州市柯城法院航埠法庭法官叶柳娟认为,在谈补偿金额时,主要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

  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摘自《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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