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支持保护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覆盖2.2亿农户。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依据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农民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这部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2019年以来,国家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各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中央明确,到2020年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2018年机构改革后,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两个渠道共同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目前项目实施区域为全国范围内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条件的耕地,优先在“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要求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考核、上图入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机耕道路、农田输配电设备、防护林网等建设。
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04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全国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截至2020年底,中央财政累计投入2392亿元,扶持3800多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具4800多万台(套)。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1863亿元,扶持2459万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农机具3157万台(套),大幅提升了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有力推动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的快速发展。201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指出要稳定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提高农机装备自主研制能力,支持高端智能、丘陵山区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加大购置补贴力度。
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行,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施方式为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一般机具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中央财政资金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范围确定上,优先保障粮食和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补贴受益信息和资金使用进度实时公开,可登录各省(区、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查询。各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和补贴申请手机APP实行常年开放,农民购机后可随时申请补贴,也可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现场录入。补贴申请受理和资金兑付实行限时办理,整个周期最长不超过45个工作日。
4.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2021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老旧农机淘汰,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组织。享受报废补贴的机具为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械,包括依法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水稻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铡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等。拖拉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马力段的不同从1000元到12000元不等,联合收割机的报废补贴标准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从3000元到20000元不等。其他机械的报废补贴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同类机械购机补贴额的30%确定。
5.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
2021年,国家继续实行农机安全监理免费政策,免征拖拉机号牌费(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用)、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等5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争取财政预算,将农机驾驶证考试费、培训费、保险费纳入免征或财政补贴范围,鼓励免费为上道路行驶的农机具粘贴反光贴或悬挂反光警示旗。免费监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安排。
6.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政策
开展农机深松整地是打破犁底层,增强土壤蓄水保墒能力的重要举措。2021年,继续以北方旱作区为重点,在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标准由各地综合考虑本辖区工作基础、地理条件、技术模式、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鼓励各地采取“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实施,提高补贴实施效率和质量。农机深松整地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作业质量应符合农业行业标准《深松机作业质量》(NY/T 2845-2015)。
7.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支持政策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4年原农业部启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此后连续三年召开现场会推进相关工作。创建活动围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突出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引导带动各地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截至目前,农业农村部分两批命名了318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2021年拟再创建100个县(市)。对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农业农村部将在有关项目建设、品牌打造、优质农产品宣传推介等方面予以支持。
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主要是为了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粮食、油料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油安全。常规产粮大县入围条件为: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或者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级行政单位。在此基础上,近五年平均粮食产量或者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名的县为超级产粮大县,在获得常规产粮大县奖励的基础上,再获得超级产粮大县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产油大县奖励入围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入围县(市)享受的奖励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特别是用于支持油料收购、加工等方面支出。
9.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政策主要是为了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牛羊)养殖积极性,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三个部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支出。省级统筹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分配因素包括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量、消费量等。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0.稳定生猪生产政策
完善畜禽养殖设施用地政策。畜禽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畜禽养殖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
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省级补贴范围。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
11.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为保护广大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21年国家将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2021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为每斤1.13元,比2020年提高1分钱。2021年生产的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斤1.22元、1.28元、1.3元,早籼稻、中晚籼稻均比上年提高1分钱,粳稻价格保持与上年不变。国家将继续对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12.东北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2016年,国家取消东北三省一区玉米临储政策,实行市场化收购加生产者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统筹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玉米实际种植者。2017年,国家将东北三省一区大豆目标价格政策调整为生产者补贴政策,统筹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2021年,国家将继续在东北三省一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
13.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
从2014年开始,国家在新疆实行为期3年的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每年的目标价格水平按照“成本+基本收益”的方法调整确定。自2017年起,在新疆深化棉花目标价格改革,目标价格三年一定,2017-2019年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棉花目标价格政策的通知》,保持政策框架总体稳定,保持支持力度总体不减,保障棉农收益稳定,实现政策常态化、长效化。从2020年起,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水平为每吨18600元,同步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视情况调整目标价格水平。
14.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2021年继续实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范围为全国,布病免疫范围为一类地区省份,包虫病免疫范围为重疫区省份。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可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切块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应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等需求,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据实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为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可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免疫苗,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兽医部门提供的养殖场(户)实际免疫数量和免疫效果,对按照规定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安排补助经费。自主采购疫苗的养殖者应当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省级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在完成强制免疫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动物疫病净化工作。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一定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半年结算一次。目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强制扑杀疫病种类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和马传贫。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因非洲猪瘟扑杀生猪补助标准为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各省(区、市)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测算标准。三是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中央财政综合生猪养殖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和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量等因素,测算各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包干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各省(区、市)细化确定补助标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此外,2016年起,中央财政用于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资金已并入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补贴标准由地方畜牧兽医部门会商财政部门确定。
15.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目前,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3大类,覆盖玉米、水稻、小麦、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森林、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等品种。地方财政支持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超过200个。
2016年,财政部出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作出规定:种植业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分别补贴40%和35%;养殖业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分别补贴50%和40%;公益林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50%;商品林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30%;对藏区品种(含青稞、牦牛、藏系羊)、天然橡胶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40%。
在上述补贴政策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水稻、玉米、小麦等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一是2016年提高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东部的补贴比例由之前的40%、35%逐步提高到47.5%、42.5%。二是2017年财政部会同原农业部、原保监会,选择13个粮食主产省的200个产粮大县,在三大主粮基本保障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开发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专属大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2019年,进一步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实施区域扩大到13个粮食主产省的500个产粮大县。三是2018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在内蒙古、辽宁等6个省(自治区)各选择4个产粮大县,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四是2018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对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五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体系,助力农民增收和脱贫攻坚战略实施,2019年中央财政出台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政策,在内蒙古、海南、甘肃等10个省(区)开展试点,各试点省(区)申请奖补的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不超过两种。2020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地区从上年的10个省份扩大至20个,每个试点省份的试点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由不超过两种增加至三种。
2021年,将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推动更好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16.财政支持建立完善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
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成。在上下关系上,省级和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直接开展担保业务,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主要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等服务。在运作方式上,全国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主要通过资本金注入、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形式予以支持。在业务范围上,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同时,对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要求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其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服务对象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之间(适合大规模农机作业的地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2020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指导开展“双控”业务规模确认,降低担保费率至0.8%以下,脱贫地区为0.5%以下。修订印发农业担保绩效评价评分指引,将评价结果与“一奖一补”政策挂钩。
目前,除西藏、上海和深圳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已完成组建,并通过分公司、办事处等向基层延伸服务,加快推动担保业务开展。截至2020年末,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在保余额突破2100亿元,在保项目超过75万个,对资本金放大倍数达到3.4倍。2021年,按照中央的要求,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的量化考核,提高农业信贷担保规模,充分发挥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发展的支撑作用。
17.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2021年,国家把种业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点任务和农业科技自立自强的主攻方向,围绕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副产品保数量、保多样、保质量的需要,遵循种业创新发展规律,破卡点、补短板、强优势,打好种业翻身仗要迈出坚实步伐。一是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深入推进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全面完成内蒙古等9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查与征集,完成四川等17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加快推进新收集资源的鉴定评价和整理入库等工作。启动实施第三次全国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加快完成全国畜禽遗传资源面上调查以及青藏高原区域5省(区)及新疆部分地州县重点调查。完成国家级地方猪品种遗传材料采集,支持畜禽遗传资源活体和遗传材料保种工作,扶持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开展猪、牛、羊、家禽、蜜蜂等地方品种保护利用,带动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发展特色畜牧业。二是扎实推进国家种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推动配套服务区和高标准农田等政策项目落实,统筹谋划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做好后续项目储备。深入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支持建设一批资源保护场(区)、育种创新基地、品种测试中心、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加大制种大县奖励,优化种业基地布局,推动优势基地和优势企业结合共建,提升制种基地建设水平。三是加快绿色优质新品种选育和示范推广。深入开展国家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四大作物和油菜、马铃薯等11种特色作物育种联合攻关,挖掘节水、节肥、抗逆等绿色性状种质和基因资源,加快培育推广肥水高效利用、适宜机械化轻简化栽培的绿色优质品种。构建展示网络,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农艺农机融合、线上线下联动,加快新一轮农作物品种更新换代。继续遴选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基地、站),实施畜禽核心场测定项目,加快基因组选择等育种新技术推广应用,持续推进生猪、奶牛等6种畜禽育种联合攻关,系统开展引进品种的本土化选育,大力培育畜禽新品种,提升畜禽种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四是加大优势企业扶持力度。积极推动种业制种保险、信贷、税收支持等政策落实,支持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深化种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支持企业搭建科研平台和创新联合体,牵头承担科研攻关任务,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五是推进种业服务信息化。完善种业大数据平台,优化公共服务渠道,实现简单问题大数据答、复杂问题专家答,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更便捷的信息服务;通过扫描标签二维码,可对当前市场流通品种、生产经营者或门店相关信息进行多角度查询,实现种子质量全程可追溯,让农民购种用种更加放心。六是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和调用。安排储备5000万公斤国家救灾备荒种子,推动省级落实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根据救灾和生产需要,及时组织调拨发放救灾备荒种子,确保补种、改种和平抑市场需求。
18.良种推广政策
2021年,中央继续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8省区支持牧区畜牧良种推广,主要用于对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户),以及存栏能繁母羊30只以上、牦牛能繁母牛25头以上的养殖户进行适当补助;继续在全国生猪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对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进行适当补助,加快生猪品种改良。
19.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政策
为壮大乡村特色产业、扩大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农业农村部联合财政部启动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计划用5年时间培育和发展10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聚焦粮油、果茶、蔬菜、中药材、畜牧、水产六大品类,选择一批地域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地理标志农产品,重点围绕特色资源发掘、特色产业发展和农耕文化发扬三个方面开展建设。两年来,共落实中央转移支付资金13.8亿元,支持 32 个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452个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培育,带动1050万农户增收290多亿元,实现销售额4000多亿元;累计培训2万人次以上,共支持100多个国家级贫困县特色产业发展。2021年该项政策继续实施。
二、资源环境保护
20.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政策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综合性试验示范平台建设,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委,先后评估认定了79个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各先行区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区域特点和突出问题,推进农业资源保护、面源污染防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加快成熟适用绿色技术、绿色品种的示范、推广和应用,开展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探索符合区域特点和主导产品类型的绿色发展模式。
2021年,将指导先行区试点县,持续推进农业资源保护、面源污染防治、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优质农产品供给等重点任务,强化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支撑体系建设,开展长期固定观测,率先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探索形成不同生态类型地区、不同作物品种的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模式,以点带面推动绿色发展。
21.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政策
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既是综合技术的集成,也是管理方式的创新转变。主要任务是,示范推广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技术模式,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引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农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2021年,中央财政加大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支持力度,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贯彻绿色发展新理念,以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为目标,打造一批优良食味稻米、优质专用小麦、高油高蛋白大豆、双低双高油菜、双高糖料、优质棉等类型的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和果菜茶、蚕桑、中药材等优质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带动大面积区域性均衡发展,促进种植业稳产高产、节本增效和提质增效。
22.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政策
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任务。2019年和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是实施农村厕所革命整村推进财政奖补政策。从2019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以奖补方式支持和引导各地推动有条件的农村普及卫生厕所,实现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二是实施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整县推进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每个县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2021年将继续实施上述三项政策。
23.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政策
2016年,国家启动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试点面积616万亩,补助资金14.36亿元。此后,试点规模不断扩大,区域不断拓展,成效逐步显现,初步探索了有效的组织方式、技术模式和政策框架。2021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扩大轮作、减少休耕。轮作每亩补助150元,主要在东北等地扩大玉米种植、稳定大豆面积,在长江流域巩固双季稻,在南方地区开发冬闲田扩种冬油菜,在北方农牧交错带、东北、西北等地因地制宜发展花生等;休耕每亩补助500元,主要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等实施。
24.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支持政策
为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2019-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实施了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两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2亿元,支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8个省份,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兼顾农田面源污染治理、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和秸秆农膜资源化利用,推进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打造典型示范样板。
2021年,将支持范围扩大到黄河流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5亿元,在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相关省份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以流域内水环境敏感区为主要实施区域,菜单式遴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池塘养殖尾水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等技术,集成配套治理工程,整县推进、示范带动,促进重点流域全要素全链条综合防治。中央补助投资主要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每个符合条件的项目县,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中央补助资金分两年安排,第一年安排中央投资规模的50%,第二年根据上一年项目实施情况和治理成效,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统筹安排后续中央投资。
25.长江“十年禁渔”政策
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的生动实践。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一口”(长江干流,鄱阳湖、洞庭湖两大通江湖泊,大渡河、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支流以及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中央财政已拨付补助资金130亿元,支持地方统筹用于长江禁捕退捕渔民捕捞许可证权、渔船、渔具回收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险保障等方面支出。农业农村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制定出台9项安置保障措施,指导各地做实做细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技能培训、就业帮扶、公益岗位安置等工作。同时,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格局,强化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电毒炸”“绝户网”“三无船”,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巩固和维护长江流域禁捕管理秩序。截至2020年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全部完成退捕上岸,实现“四清四无”目标任务。10年禁捕结束后,在科学评估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政策。
26.退化耕地治理试点政策
2020年,国家启动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实施面积280万亩,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等13个省(区、市)耕地酸化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酸化土壤治理综合技术模式试验示范,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山东、河南、甘肃、宁夏等8个省(区、市)耕地盐碱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轻、中度盐碱耕地治理综合技术模式试验示范。同时,组织开展县域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试点工作。2021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开展退化耕地治理试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研究完善因地制宜的退化耕地治理综合技术模式,通过建设集中连片示范区,加强综合技术模式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
27.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政策
2015-2020年,累积在41个县(市、区、旗)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实施面积3150万亩次。重点推广第三积温带以北质地黏重黑土“玉米-大豆-大豆”(每三年一周期)轮作培肥、西部干旱半干旱丘陵漫岗区薄层黑土“玉米-大豆”轮作培肥、平原区“玉米连作”黑土保护培肥、稻田黑土培肥等4大类17种黑土地保护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模式。因地制宜开展肥沃耕层培育、耕地土壤侵蚀治理。2021年,继续落实《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启动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核心,围绕黑土耕地侵蚀、盐碱内涝等突出问题,利用工程、农艺、生物等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培育肥沃耕层。
28.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政策
保护性耕作是以农作物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耕作技术,能够有效减轻土壤风蚀水蚀、增加土壤肥力和保墒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生态和经济效益。2020年,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组织在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的适宜区域,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以玉米生产保护性耕作为重点,促进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2021年东北4省(区)计划实施保护性耕作7000万亩,地方可结合实际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作业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的农业有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标准由各地综合考虑本辖区工作基础、技术模式、成本费用等因素确定,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方式实施,提高补贴实施效率和作业质量。
2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政策
2021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继续在全国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开展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农用优先、多元利用,培育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发布年度主推技术和模式、做好秸秆资源台账、探索秸秆利用补偿政策,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打造一批全域全量利用和产业化利用的典型样板,不断激发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等各环节市场主体活力,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运行机制,推动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
30.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支持政策
2021年继续选择部分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加快集成推广应用化肥减量增效、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着力减少不合理化肥投入,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继续夯实田间调查、取土化验、田间试验、配方发布、数据开发等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用好海量数据资源,探索数据共享机制。结合实施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深入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转变病虫防控方式,大力推进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提升科学用药技术和水平。加快新型植保机械推广应用步伐,大力扶持发展植保专业服务组织,提高防控的组织化程度和农药施药效率。创建绿色防控示范县,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打造全程绿色防控示范样板,引领带动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深入开展。
31.种养结合循环农业试点政策
2021年开始,在畜牧大省、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近还田补奖试点,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发展。
32.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政策
2017年,启动实施了农膜回收行动,以西北为重点区域,以棉花、玉米、马铃薯为重点作物,以加厚地膜应用、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为主攻方向,连片实施,整县推进,综合治理。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深入推进农膜回收行动,多措并举,着力解决农田“白色污染”。一是加强全链条监管。落实《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加快推广标准地膜应用,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二是强化示范带动。持续抓好农膜回收重点县建设,健全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广农膜回收典型模式。三是强化政策创新。推进区域农膜回收补贴制度试点,探索农膜回收与相关补贴挂钩的约束激励机制。四是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地膜回收捡拾机具、全生物降解地膜替代等技术研发应用。改进地膜覆盖方式,推广一膜多用、行间覆盖和机械回收等技术。
33.草原生态利用补助奖励政策
2021年起,中央财政实施新一轮草原保护利用补奖政策,继续安排补助奖励资金,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草原保护利用补助奖励。
3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累计安排资金296亿元,支持723个项目县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探索有效治理机制,实现了585个畜牧大县全覆盖,同时,支持“非畜牧”大县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继续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支持上年度启动的120个非畜牧大县开展续建,全面完成项目建设。
三、产业发展
35.农村创业创新支持政策
2020年6月,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退役军人部和银保监会等8部门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引导返乡农民工,入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以及在乡能人创业创新。到2025年,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100万以上,基本实现农业重点县的行政村全覆盖。支持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培训需求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建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的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建立“一对一”“师带徒”培养机制。鼓励建设农村创业创新平台载体,设立创业服务专门窗口,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地就近提供一站式服务。2020年11月,农业农村部联合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和银保监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 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培育初创型和成长型企业为重点,依托现有相关园区存量资源,配套创业服务功能,争取到2025年,在全国县域建设1500个功能全、服务优、覆盖面广、承载力强、孵化率高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基本覆盖农牧渔业大县(市)和劳务输出重点县(市),吸引300万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2021年,将进一步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推动农村创业创新,培育乡村产业发展新动能。建立国家级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认定一批全国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为优化农村创业创新环境,吸引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在乡创业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36.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支持政策
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提出要优化乡村旅游业,聚焦重点区域、注重品质提升、实施精品工程、提升服务水平。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完善配套设施。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着力发掘农业的多种功能和乡村的多重价值,促进乡村休闲旅游转型升级。一是打造精品工程。建设一批休闲农业精品园,打造150条乡村休闲旅游精品景点线路,建设200个中国美丽休闲乡村。二是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水、电、路、讯、网等设施建设,完善餐饮、住宿、休闲、体验、购物、停车、厕所等设施条件。完善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休闲服务等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开展行业发展情况监测。三是创新发展业态。发掘地方风味、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资源,开发乡村休闲旅游“夜经济”、农家宴、乡土菜等新项目。发展研学教育、田园养生、亲子体验、拓展训练等项目,引导有条件的休闲农业园建设中小学生农事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
37.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采取有力有效政策措施拓展乡村特色产业,建设富有特色、规模适中、带动力强的特色产业集聚区,构建“多县一带”“一县一业”“一镇一特”“一村一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格局,引领乡村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打造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20年,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实施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安排中央财政资金50亿元,支持建设综合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2021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继续实施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立足省域,围绕农业主导产业进行跨地市布局,建设业态类型多样、规模效益显著、资源要素汇聚、全产业链开发、经营主体多元、联农带农紧密的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央财政以奖补方式支持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资金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开发,完善产业集聚协作机制,促进分工合作和产业关联,支持建设机械化、标准化、数字化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农产品加工,建设物流网络,培育市场品牌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壮大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构建优势特色产业科技集成化、种养规模化、加工集聚化、物流现代化、营销品牌化、服务网络化的全产业链发展格局。二是新认定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打造特色产业支撑点。加大力度培育主导产业突出、创新创业活跃、联农带农紧密的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引导发展布局集中、规模适中、特色鲜明、效益明显的乡村产业微型经济圈,形成一村带数村、多村连成片的发展格局。2021年,新认定400个左右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加大宣传推介,引领乡村特色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三是遴选推介乡村特色产品和能工巧匠。引导各地统筹协调资源力量,共同培育壮大一批特色产业经营主体,提升特色产品质量效益,提升特色产业附加值。2021年,发掘推介一批乡土特色鲜明的乡村特色产品和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能工巧匠,讲好产品、产业和乡土工匠故事,打造“乡字号”“土字号”特色产业“金字招牌”,引领农民就业创业、增收致富。
38.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政策
为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2021年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在混合型产业用地范围、用地空间布局、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盘活存量用地和优先增量用地、优化用地手续等5个方面有突破。尤其是在用地空间布局上,提出县域、乡镇和村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主要类型。引导存量盘活用地和每年新增用地向乡村产业项目和乡村产业聚集区倾斜。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配合自然资源部督促各地根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落实落细。
39.农产品初加工税收减免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依法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根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种植业类的粮食、林木产品、园艺植物(含水果、蔬菜、花卉初加工)、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茶叶、药用植物、纤维植物、热带和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畜牧业类的畜禽类、饲料类、牧草类初加工,渔业类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初加工,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下一步,将继续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40.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支持政策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启动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国家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启动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河北等16个省(区、市)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贫困地区,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围绕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2021年,农业农村部支持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托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同时,在全国择优选择100个产业基础好、主体积极性高、政策支持力度大的蔬菜、水果等产业重点县,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整县推进试点,推动形成绿色、高效、全链条的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
41.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发展支持政策
2018-2020年,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资金85亿元,支持811个镇(乡)聚焦主导产业,吸引资本聚镇、能人入镇、技术进镇,建设标准原料基地、集约加工转化、紧密利益联结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发展壮大镇域经济。
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以农业产业强镇建设为重要载体,推进乡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聚焦主导产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发展,支持提升标准基地、仓储保鲜、加工营销等设施装备水平,推动主导产业转型升级、由大变强;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引导农业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农户联合建设原料基地、加工车间,通过建立契约型、分红型、股权型等合作方式,把利益分配重点向产业链上游倾斜,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让农户更多分享乡村产业发展红利。
42.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和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平台载体。2017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5年对产业园建设作出部署。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支持创建了151个全产业链发展、现代要素集聚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其中已认定87个,带动构建了国家、省、市、县产业园建设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产业园为抓手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2021年,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安排创建50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在主导产业上,支持各地依托优势特色产业申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倾斜支持优质粮油、现代种业、健康养殖等产业园建设。在建设任务上,重点推进全产业链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推进绿色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产村融合发展。在资金支持上,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分1亿元和0.7亿元两个档次,对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年度予以支持。在建设区域上,产业园应布局在县域内,区域范围涉及2个及以上乡镇,不得整县或跨县创建。
43.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
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强化绿色导向、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农业现代化示范区。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到2025年创建500个左右示范区,形成梯次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格局。
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创建工作。在创建数量上,首批创建100个左右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形成一批以设施化为主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现代化示范区、以绿色化为主的生态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以数字化为主的智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以园区化和融合化为主的优势特色产业现代化示范区。在遴选条件上,拟申报县(市、区)应符合生产基础较好、装备水平较高、产业链基本健全、经营体系较为完备、农业环境友好、支持保障有力等基本要求。在建设任务上,围绕提高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物质技术装备建设,推进农业全产业链开发,推行绿色发展方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示范引领农业设施化、园区化、融合化、绿色化、数字化发展。在政策支持上,加强资源整合、政策集成,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强镇等资金项目向示范区集中。
44.推进农业对外合作园区建设政策
2016年,原农业部作为农业对外合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单位,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启动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遴选认定工作,并于2017年分别认定10个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10个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为首批建设试点。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推进此项工作,在对第一批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启动第二批示范区认定工作;出台《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管理办法》,视情况逐一认定新试验区;加强对示范区和试验区建设的指导和宣传,召开农业对外开放合作园区经验交流活动。
45.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政策
建设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明确要求,2021年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也对此作出具体部署。年内,农业农村部将启动首批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打造稳农业外贸基本盘、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的平台载体,以农产品贸易助推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重点推进五方面能力建设:一是开展国际认证认可,推动建立目标市场认可的产品检测体系,支持申请国际主流认证,满足目标市场准入要求,挖掘海外中高端市场潜力。二是推广应用国际通行标准体系,率先在原料生产、加工包装、仓储流通等环节实现标准化,促进出口农产品提质升级。三是打造国际品牌,强化品牌设计包装、品牌文化挖掘、品牌国际营销,开展国际商标注册,搭建出口农产品境外展示展销平台。四是提升出口产业链价值链,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支持发展适销对路、附加值高的精深加工产品,完善出口配套仓储冷链物流设施,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发展。五是依托基地搭建出口公共服务平台,为广大中小型出口企业提供政策解读、银企对接、国际市场形势分析、国内外展会信息等综合服务,助力开拓海外市场。
46.脱贫地区特色产业持续发展支持政策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展产业是最直接的衔接点。目前,脱贫攻坚已经取得全面胜利,832个贫困县全部编制产业扶贫规划,累计建成各类产业基地超过30万个,每个贫困县都形成了2~3个特色鲜明、带贫面广的扶贫主导产业,产业扶贫已经成为覆盖面最广、带动人口最多、可持续性最强的扶贫举措。
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接续推进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编制上,组织脱贫地区制定“十四五”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突出特色和全产业链开发,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服务业,加快推进产业链现代化。在资金扶持上,引导各地提高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脱贫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提供农业信贷担保支持。推动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支持脱贫地区开发特色产业险种。在产品销售上,支持脱贫地区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地区农业品牌优先纳入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对脱贫地区实行优惠政策。广泛开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推动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脱贫地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在主体培育上,推动资金项目、金融保险、用地用电、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将扶持政策与联农带农效果挂钩,推动各类主体更好带动脱贫户、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在科技服务上,继续组织全国农业科技单位和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开展产业帮扶,稳定产业技术专家组队伍,扩大特聘农技员计划实施范围,加大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47.脱贫地区产销对接支持政策
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深入开展贫困地区产销对接工作,聚焦重点地区,创新对接形式,取得了积极成效。3年牵头组织23场贫困地区产销对接活动,四分之三以上贫困县参加,累计签约额超400亿元;搭建全国农产品产销对接公益服务平台,累计销售贫困地区农产品超过90亿元,有力推动了贫困地区树立市场意识、拓宽销售渠道、打造知名品牌、增加农民收入、提升产业质量,成为产业扶贫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1年将继续聚焦脱贫地区开展产销对接工作,组织开展系列产销对接活动,依托大型电商、行业协会完善长期网上销售平台,加强脱贫地区品牌农产品宣传推介,带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支持,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区域和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48.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支持政策
按照《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2021年在110个县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建立适应农产品网络销售的供应链体系、运营服务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推动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实现优质优价带动农民增收。充分发挥益农信息社深入农村、联系农民的优势,结合“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发挥当地产业优势,做好优质特色农产品上行。
49.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各类服务组织开展土地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直接面向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扩大服务规模,集中连片推广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方式。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和服务市场。
土地流转要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公平与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互换承包地块实现连片耕种。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用电、项目支持等政策。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50.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2019年,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在河北召开,胡春华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对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出总体部署。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农政改发〔2020〕2号),对加快培育家庭农场提出目标任务;健全了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大量符合条件的农业规模经营户纳入名录享受指导服务;征集推介了第二批50个全国家庭农场典型案例;推动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家庭农场扶持力度。目前,31个省(区、市)全部出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家庭农场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扶持力度持续加大,发展质量不断提升。
2021年,将坚持农户主体、规模适度、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深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和政策支持体系,引导更多农业规模经营户发展成为有活力的家庭农场。进一步健全家庭农场名录制度,提升填报质量,拓展应用领域。加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力度,鼓励创建家庭农场示范县,征集推介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大力推动家庭农场联合与合作,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按照粮食安全考核要求,指导各地实施好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项目。鼓励各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或相关法规,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
51.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2021年,农业农村部围绕推动农民合作社量质并举,以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组织和服务农民为目标,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提升,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政策扶持,强化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一是加强试点示范引领。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典型案例是“树榜样”的“三大抓手”。抓示范社创建,树立一批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排头兵。抓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服务水平等三个方面,打造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县域样板。抓典型案例引领,促进成熟的经验方法进一步推广。二是利用社会力量赋能农民合作社发展。向市场要资源,按照借船出海、借力做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择优选取更多的社会主体有序开展合作,帮助农民合作社解决产品销售、品牌培育、融资贷款等共性问题,将社企对接引向深入。三是提高农民合作社再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行业联盟等,推动形成生资采购、服务需求、产品供给的规模优势,增强市场话语权和竞争力,建立行业自律规范,切实保护农民合作社的合理利益。四是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在继续从基层农经队伍中选聘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基础上,积极拓宽选聘渠道,面向乡土专家、乡贤能人、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人才培养发展辅导员,对农民合作社民主管理、市场营销等给予指导。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农民合作社服务中心建设方式,采取择优遴选、挂牌委托、购买服务、备案管理等办法,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等各类主体创建服务中心,规范服务标准,提供公共服务,强化监督管理。五是强化法制建设和政策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财务、会计等制度制修订工作,推动落实农民合作社财政税收、用地用电等扶持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承担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项目建设和管护任务。
52.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
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一是壮大龙头企业队伍。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新认定一批经济实力强、联农带农紧特别是能够发挥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作用的企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为“指挥棒”,指导各地培育一批省、市、县级龙头企业,形成“四级联动”的龙头企业发展格局。二是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发展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大型产业化联合体,积极发展园区型的中型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发展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户联合合作的小型产业化联合体。会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信贷担保联盟有限公司出台政策,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金融支持力度,缓解联合体发展融资难题。三是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制定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引导龙头企业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系统梳理龙头企业联农带农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四是强化乡村企业家队伍建设。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了解乡村企业家的诉求和心声,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举办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班,提高乡村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和相关媒体,宣传推介一批优秀乡村企业家典型代表,为企业家谋事创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五是推进科企对接。通过问卷调查、调研座谈等形式了解龙头企业最新技术装备需求,向有关科研单位发布,推进科企紧密对接合作。组织中国农科院加工所等科研单位,围绕企业生产和技术需求录制视频课程,解决企业技术难题。
53.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对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支持,按照主体多元、功能互补、竞争充分、融合发展的原则,大力培育服务主体,着力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行业管理,指导各地开展服务标准示范创建,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建立县级服务组织名录库,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专项资金增加到55亿元。围绕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继续组织实施好项目,完成托管服务面积17亿亩次的任务目标。指导各地加大项目推进力度,进一步聚焦服务“一小两大”(即小农户、粮棉油糖等大宗农作物和产粮大县),聚焦关键薄弱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因地制宜发展多种托管模式。坚持需求导向,积极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向果菜茶等经济作物拓展,从种植业向养殖业等领域推进,从产中作业环节向产前、产后等环节及金融保险等配套服务延伸。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打造一批创新示范基地,培育一批创新示范主体,提炼一批创新示范模式,及时总结推广创新试点中的好经验好模式,强化示范引领,不断扩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覆盖率,加快把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54.粮改饲试点支持政策
2016年以来,国家在“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17个省份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实施粮改饲政策,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资金94亿元,选择牛羊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实施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收贮的粮改饲补贴。在主推青贮玉米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广苜蓿、燕麦、甜高粱等优质饲草料品种。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收贮服务组织,提高优质饲草料商品化供应能力,持续增加优质饲草料有效供给。2020年,全国完成粮改饲面积1834万亩,收贮优质饲草料5275万吨。
2021年,继续在试点区域内实施粮改饲政策以农牧交错带区域为重点,补助对象为收贮利用优质饲草料的草食家畜养殖场(户)、饲草料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品种包括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甜高粱以及其他优质饲草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当地有使用习惯、养殖场户接受程度高的特色饲草品种纳入补贴范围,但不包括采收籽粒以后玉米秸秆或其他作物秸秆。补贴方式为各地根据收贮主体实际收贮饲草料的数量核算发放补贴资金规模,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各地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绩效目标基础上,可探索实施贷款贴息、支持收贮设施设备建设等创新方式。各地可支持大型收贮主体开展跨县域优质饲草料收贮。
55.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国家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每亩补贴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9年,项目规模扩大,安排补贴苜蓿面积由50万亩扩大到100万亩以上,资金由3亿元增加到6亿元,并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2020年支持规模和补贴标准不变,2021年该政策继续实施。
56.支持肉牛肉羊发展政策
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15省(自治区),选择产业基础相对较好的牛(羊)养殖大县,支持开展基础母牛扩群提质和种草养牛养羊全产业链发展。
57.蜂业质量提升政策
2021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在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等10省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用于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良种繁育推广、现代化养殖加工技术及设施推广应用、蜂产品质量管控体系建设等,推动蜂业全产业链质量提升。
58.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21年,中央财政继续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项目中安排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方向的支持。增殖放流物种以重要的、洄游性的经济水生生物物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物种,以及对水域生态修复具有重要作用的水生生物物种为主。增殖放流工作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和种质资源污染,提高供苗质量;规范增殖放流全程监管,完善苗种招标采购、放流跟踪监测等制度。
59.渔业发展补助政策
2021年,国家将出台渔业发展补助政策,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构建与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的新时代渔业支持政策体系,为渔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保障。重点支持海洋牧场、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渔业绿色循环发展,以及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方面。
四、农村改革及其他
60.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
“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业农村领域继家庭承包制后又一次重大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要求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赋予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2018年12月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专节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了具体规定,赋予土地经营权入股、融资担保的权能。2021年,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方式、程序等相关规定。
61.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11月中央授权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62.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2021年,围绕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配合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
63.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目前,已先后组织开展了5批试点,覆盖全国所有涉农县(市、区),18个省份完成了试点任务,13个省份将于2021年底完成。全国299.2万个乡、村、组完成清产核资,核实集体资产6.5万亿元,集体土地65.5亿亩,确认成员约9亿人,超过53万个村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善、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2018年以来,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试点,共安排帮扶资金289亿元,惠及5.7万个村。加快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供各地参考。下一步,一是按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适时开展抽查验收,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二是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修订出台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快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三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先行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支撑。
64.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
近年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改革扩面、提速、集成的指示精神,主动对标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任务要求,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瞄准束缚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各试验区进一步加强改革试验工作,加大推进力度,改进方式方法,强化成果提炼转化,当好农村改革的先行军、排头兵。一是深化拓展改革试验内容。主动承接中央新部署的农村改革试验事项,着眼于农村改革和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沿性问题,加强对各试验区试点方案指导和把关,统筹推进关联度强、相关性高的试验任务,适度延展试验主题和内容,推动试验区从少数领域单项改革向多领域综合改革转变,实现相关试验区改革举措的系统集成。二是加强改革试验调研指导。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赴试验区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改革试验进展,调度试验任务落实情况,推动解决试点试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总结提炼改革试验成果。分专题归纳推广做法成熟、适用性强的试点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推动向政策转化。筛选制度设计完整、改革成效明显、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典型案例,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供示范。加强基层改革典型宣传,讲好试验区改革创新故事,营造深化改革试验工作舆论氛围。
65.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农垦危房改造于2008年先期在中央直属直供垦区启动实施,2011年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农垦,以户籍在垦区且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2011年,原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改造原则、标准、实施程序、部门职责等政策内容。中央对农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根据垦区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东部省份每户补助6500元,中部省份每户补助7500元,西部省份每户补助9000元;省级财政以中央和省级补助合计不低于15000元标准进行配套,市县级财政、垦区和农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适当配套。此外,中央财政还安排一定规模的中央资金,支持各地开展供排水、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规模由各省发改、住建部门统筹安排。2021年将继续实施农垦危房改造,具体由地方发改、农垦、住建等部门组织申报、实施和管理。
66.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建立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为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政府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奖励或补助,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安排;奖补范围主要包括农民直接受益的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公益事业建设,优先解决群众最需要、见效最快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奖补方式主要由县级政府确定,既可以是资金奖励,也可以是实物补助。通过推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鼓励农民对村内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让农民更多参与建设管护,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
67.高素质农民培育政策
2021年,中央财政投入23亿元继续在全国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一是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建立分层分类、训育结合、全产业链工作机制,重点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返乡下乡创业者培植和乡村振兴带头人培养等四个行动。二是发展农业职业教育。深入实施百万乡村振兴带头人学历提升计划,推介100所人才培养优质校,引导涉农高校、农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面向“三农”主战场培养人才,提高农民学历水平。三是多平台支持农民发展。加强科教云平台建设,完善在线培育和服务功能,为农民搭建云课堂。推进农民培育与金融担保、电商营销等服务相衔接,提供技术、政策、信息等综合性服务。选树高素质农民发展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68.培养乡村振兴人才政策
2021年,农业农村部将加快推进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会同中组部等部门开展乡村振兴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和联合培养,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农业企业家、乡村能人等重点人才培育,发挥人才带头人示范带动作用,同时为各地人才培育提供模式参考,强化乡村人才支撑。组织开展“全国十佳农民”遴选,研究举办全国农民技能大赛,打造高层次人才选拔展示平台,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的创新创业热情,推动各类人才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69.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补助政策
2021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经费支持各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推动各地提高农业技术服务水平、改善推广条件,强化基层农技推广公益性职能履行。完善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大力推进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开展。引导农技人员进入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提供技术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结合年度农业主推技术和本区域技术需求,各省组织示范推广一批粮食稳产增产、优质绿色高效技术模式,落实到试验示范基地、农技人员和示范主体,实现技术快速助力农业生产和产业发展。加强农技推广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国农技推广”APP作用,实现专家、农技人员和农民在线互动,实时解答生产技术难题。继续实施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深入实施特聘农技员计划,强化脱贫地区农业产业发展技术服务,大力推广适宜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良种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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