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最近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调整后的《名录》共包括302种(类)水生野生动物,其中46种(类)国家一级保护,256种(类)国家二级保护,物种数量比原有《名录》大幅增加。《名录》调整后,许多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保护管理依据、程序、要求和主管部门等已发生改变,《通知》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利用好6月30日之前的过渡期,周密部署,细化安排,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在过渡期内,要对辖区内相关物种现有保护管理和产业利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分类管理。对于管理部门划分发生调整的扬子鳄、虎纹蛙等物种,要与林草部门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换发相关证件,确保工作交接到位;对《名录》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的物种,要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过渡期内按照调整后的保护管理要求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对公告发布后新开展的捕捉、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一律按照《名录》中规定的保护级别依法进行审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执法部门主动沟通,做好衔接配合,告知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避免因“一刀切”损害从业者合法权益。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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