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
从法律内容来看,《长江保护法》比较明确地体现了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这“三线一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四个禁止”:
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同时,对于已经建成的与生态环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电项目,将要求地方政府实行分类整改和逐步退出。
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多数条款直接或间接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同时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长江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目前,长江流域已编制完成了20条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表示,生态流量管控方面,明确主要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重要断面保障措施,建立监测体系,实现长江流域主要河湖生态流量管理全覆盖;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加强水工程调度监管,落实生态流量调度要求;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开展保障鱼类产卵期、河口咸淡水平衡等敏感生态用水保障研究,深化生态调度试验,加强重要河段生态调度效果评估,建立健全生态流量标准体系。
综合新华社、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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