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吴某在没有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王某投放制种玉米。王某仍明知吴某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联系杨某等14户农户,落实制种面积290余亩,吴某使用虚假企业名称和姓名,与农户签订了“经济作物种子生产预约合同”,约定收获时按照每千克3元的价格收购玉米鲜穗,拉货付款。合同签订后,吴某、王某将玉米亲本种子提供给农户。2018年10月,吴某从农户处收购玉米鲜穗共计112018千克,后进行晾晒脱籽。
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玉米种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吴某、王某2名被告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5000元。
法官提醒:农民朋友在签订种植回收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相关企业的资质,切忌与来历不明且无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和企业订立合同。
摘自酒泉法院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