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不可违,否则法律也会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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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石家庄灵寿县的赵一彬问:2019年3月份,我的朋友陈友亮找到我说,他的养殖场要扩大规模,需要向信用社贷款20万元,让我给其做担保人。由于我和陈友亮是一个村的,从小关系就不错,而且考虑到他有养殖场,具有偿还能力,我就替他当了担保人。

  2020年3月份贷款到期后,陈友亮无力偿还,信用社要求我归还20万元的贷款及利息。这时我才听说,陈友亮贷款20万元根本不是用于扩大养殖规模,而是其以前向信用社贷款2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以前的担保人拒绝再给其承担保证责任。陈友亮才找的信用社的人,双方商定陈友亮提供新的担保人,向信用社重新贷款,以新贷归还旧贷。

  如果当时陈友亮或者信用社说明实情,我是绝对不会做担保人的,信用社经常找我催要20万元的贷款,我该怎么办?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根据赵一彬提供的与陈友亮的谈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陈友谅2019年3月份贷款20万确实不是用于扩大养殖场规模,而是以新贷归还旧贷。信用社和陈友亮存在串通一气骗取担保人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信用社和陈友亮以虚假的事实骗取赵一彬承担保证责任,违反了诚信、诚实的法律基本原则,为我国法律所不容忍。就是仅这一条,担保合同就应该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赵一彬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结局:2020年5月份,信用社向人民法院起诉陈友亮和赵一彬,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律师及时向法院举证证明陈友亮贷款系以新贷归还旧债的欺诈行为,法院最后判决20万元的贷款及利息由陈友谅归还,赵一彬不承担保证责任。

  摘自《河北科技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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