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婚后发現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病史想离婚难、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投资所得对方无权分享、一方因赌气离婚又无法反悔等“烦心事”,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有何规定?
婚前隐瞒大病
可申请撤销婚姻
刘某与田某登记结婚后,发现田某经常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并背着家人服药。刘某认为田某故意隐瞒婚前患病事实,故起诉离婚。刘某随后从法院得知田某在婚前就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经过几次诉讼,刘某最终走出痛苦的婚姻。
分析: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不考虑一方婚前隐瞒大病的情况,更多地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作为配偶有扶养义务,倾向于不判离婚。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出于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情形的同时,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婚后发现对方隐瞒重大患病事实后,如果选择与对方共克病魔,那么婚姻关系依然有效。如果不愿相伴一生,则可以自知道真相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
劳务报酬、投资收益
属夫妻共有财产
张某与许某婚后搬进婚房,于是许某出租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每月可收租金2200元。妻子张某要求许某把租金拿出来贴补家用,许某则认为房产是他的,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归其个人所有,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分析:《婚姻法》第十七条只规定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未被列入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增设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钱财购买股票或理财产品、出租个人房产所得的收益,另一方也有份。
婚内单方举债债务
需分情况而定
陶某和沈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法院在审理时发现,陶某婚后欠下近50万元的外债。沈某表示从来不知道陶某在外面借了钱,也从来没有用过这些钱。陶某认为,既然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那么婚后的债务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担。
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管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陶某的认识显然不正确。陶某单方举债数额巨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该笔债务应属于陶某的个人债务。
设置离婚“冷静期”
维护家庭稳定
王某和张某结婚7年一直很恩爱,可近半年来王某因工作加班,经常早出晚归,妻子张某渐渐有了怨气。一天,因孩子上辅导班的事情双方发生口角,后升级为激烈争吵,张某提出离婚,王某一时气愤,同意了张某的要求。然而,当两人走进法庭时,觉得当时提出离婚的想法过于草率。
分析:为了减少因轻率、冲动而离婚的现象,《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领七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诉讼离婚不受三十日“离婚冷静期”的限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另有规定。
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离婚
对方有权要求赔偿
王某发现了丈夫的出轨行为。由于无法容忍,王某想起诉离婚并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吗?
点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离婚案,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为进一步体现对过错方的惩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即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基于此,婚外情、一夜情、婚外生子等过错情形,都可列入“有其他重大过错”之中。
(潘家永)
摘自《致富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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