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顶层设计, 全面引领无疫小区建设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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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确立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法律地位,经过多年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目前,我国构建了以《动物防疫法》为法律统领,评估管理办法为纲领要求,管理技术规范为工作标准的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评估和管理的完整制度体系。

  一、法律制度

  2021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正式实施,明确将无疫区和无疫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作为动物疫病防控的基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地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对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并对其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鼓励具有较好天然屏障条件的地区和具有较高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生猪养殖屠宰一体化企业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要求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评估标准,研究制定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政策。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要求加快实施分区防控,建立健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快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规模养殖场(户)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三、农业农村部文件

  2019年4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提出为建设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给予适当补贴;12月,印发《关于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禽等养殖业发展增加肉蛋产品供应的通知》,鼓励和支持家禽企业建设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无疫小区。5月,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要求继续推进分区防控,指导养猪场分阶段开展非洲猪瘟净化,创建无疫小区,提升综合防控能力。6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非洲猪瘟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及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机制,分区域、分场群防控非洲猪瘟,农业农村部计划2020年年底前在全国推进建成一批非洲猪瘟无疫小区,建设一批非洲猪瘟无疫区。12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生猪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件明确支持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猪站加大疫病净化力度,至2025年末全部建成省级以上非洲猪瘟或其他动物疫病净化创建场或示范场、无疫区或无疫小区,未完成的取消资格。

  2021年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将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列入农业农村重点工作。4月,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新一轮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2021年-2035年),明确生猪、奶牛、肉牛、羊、蛋鸡和肉鸡等畜禽的遗传改良计划,提出加快推进国家核心畜禽育种场,国家核心种公猪站、公牛站,国家肉鸡、蛋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创建无疫小区。同月,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明确推动大区内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和净化示范场创建。要求除种猪、仔猪以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原则上其他生猪不向大区外调运。7月,为有效防控牛羊布鲁氏菌病等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牛羊布病等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与评估工作的通知》,计划在全国推进牛羊布病等动物疫病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8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银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养殖场创建重点猪病无疫区、无疫小区。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配套规章和管理技术标准,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东北地区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和评估等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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