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建设评估体系,指导规范无疫小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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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实施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我国无疫小区申请、评估、发布、监管等活动。《办法》是无疫小区建设和评估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各地建设无疫小区、规范评估管理等活动具有重要作用。

  一、背景和意义

  我国从2004年开始跟踪研究国际上生物安全隔离区划和无疫小区相关进展,并陆续在一些生物安全管理较好的养禽企业开展示范建设。在《办法》发布之前,无疫小区是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2007年第1号、新修订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作为重要依据,以《生物安全区评估申请书(基本样式)》为工具进行建设和评估的,并成功建成了山东民和、福建圣农、山东凤祥、河南华英等4个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小区。由于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在建设主体、申请审批程序等方面有所区别,无疫小区评估完全参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已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新修订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评估原则、程序及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发布。

  无疫小区建设和评估工作开展及《办法》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适应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新形势需要。推动有条件的畜禽养殖企业开展无疫小区建设,有助于强化畜禽产品生产环节全程的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官方兽医监管,实施标准化生产,提升企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有助于实施“质量兴农、品牌强农”发展策略,树立品牌,不断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在新思想、五大发展理念引领下,可将无疫小区建设作为新时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创新性举措,作为实施乡村振兴和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绿色健康生态养殖的工作抓手。制定建设评估管办法,加快推进无疫小区建设评估工作,是落实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二是接轨国际规则需要。无疫小区建设作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并取得成功实践。英国、法国、泰国、巴西等国家先后实施了生物安全隔离区划管理,提高了疫病控制能力,有效应对散发疫情或病例影响贸易的问题。制定建设评估管理办法,规范建设评估工作,是主动适应和接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兽医卫生管理,创造市场准入机会、促进产品出口贸易的现实要求。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6章39条,明确规定了无疫小区评估申请、评估、公布、监督管理等主要环节工作要求。《办法》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基本样式)》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现场评审表》两个附件。

  (一)无疫小区的申请

  《办法》规定,无疫小区的建设和申请主体为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省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疫小区评估工作。无疫小区建成后,由企业填报申请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申请书格式、内容及规定动物疫病状况报告等审核合格后,连同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分别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应监管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办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省级评估。省级评估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评估申请。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委员会)。

  办法同时规定了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的评估申请应包含的材料。

  (二)无疫小区的评估

  《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疫小区评估工作。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农业农村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建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估专家组按照《办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农业农村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撤回申请。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估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其中,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评估专家组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核后报农业农村部。

  《办法》同时规定了书面评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现场评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现场核查场点抽取原则、现场核查方法、现场评审结果判定条件等内容。

  (三)无疫小区的公布

  《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农业农村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名录并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办法》同时,规定,对通过评估验收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农业农村部适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通报。

  (四)无疫小区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对已公布的无疫小区开展监督抽查,县级畜牧兽医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无疫小区进行日常监管。并规定了暂停、取消无疫小区资格的几种情形,以及暂停、取消资格后的恢复、与恢复资格的申请要求。

  《办法》同时规定,通过评估的无疫小区需要新增生产单元或变更生产单元用途的,经自评估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农村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产单元的数量、名称和地理位置,并对外公布。

  (五)无疫小区评估申请书与现场评审表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基本样式)》作为《办法》的附件,规定了企业申请评估时需要填报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用于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无疫小区评估。它包括申请书的填写说明、基本信息、摘要、正文部分等内容,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无疫小区基本情况、生物安全管理情况、规定动物疫病状况、附件需要填写的内容,是较为实用的文件模板。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现场评审表》规定了现场评审的评审要素,分为3大部分,80项,其中关键项10项,重点项28项,普通项42项。这80项指标是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细化,评估专家组依据评审表对无疫小区进行现场评审,大大提高了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评估依据和标准

  (一)评审要素评审原则

  无疫小区评估是“证实”性评估,遵循“木桶原理”对每个《现场评审表》中的评审要素进行评判,给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评审意见;如果评审要素在有关场点不存在,则判为“不适用”。评估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不应留有空白评审项。

  “木桶原理”即同一项评审内容在多个评审点进行评审时,若不同评审点的判定结果不一致,按最低的判定结果进行综合判定。若一个评审点出现“不符合”,则该项应判为“不符合”;若有一个评审点出现“基本符合”,且无“不符合”项,则该项应判为“基本符合”。

  (二)现场评审结果判定

  评估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

  1.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

  (2)“符合”项占总项数80%(含)以上。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2.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2)“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含)以上但不足80%;

  (3)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1)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

  (2)“符合”项总项数不足60%;

  (3)申请单位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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