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这些信息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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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的基本条件?

  答: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应至少具备以下8项基本条件:

  1.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企业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或企业集团。

  2.构成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所有生产单元分布应当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位于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内且不同生产单元之间不超过200公里。

  3.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各生产单元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条件。

  4.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养殖场应当遵循良好饲养管理规范的原则要求,实施健康养殖。

  5.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畜禽进行标识,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畜禽及其产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实施可追溯管理。

  6.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养殖场病害畜禽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条件、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和环保要求。

  7.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企业负责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8.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机构应当按照全程监管、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进行监管。

  二、我国现有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标准和规范有哪些?

  答: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国现有9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标准和7个管理技术规范。

  9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标准包括:无非洲猪瘟小区标准、无口蹄疫小区标准、无猪瘟小区标准、无小反刍兽疫小区标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区标准、无新城疫小区标准、无布鲁氏菌病小区标准、免疫无布鲁氏菌病小区标准和无牛结核病小区标准。

  7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包括:规定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准则、生物安全计划准则、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屠宰场生物安全管理规范、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准则、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规范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

  三、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产单元如何确定?

  答: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产单元是指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内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各类生产场所,包括畜禽养殖为主的生产单元,和以屠宰、产品加工、饲料生产、孵化、无害化处理、洗消等为辅助的辅助生产单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有生产单元分布应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位于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毗邻县内且不同生产单元之间不超过200公里。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设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在监测和全面风险评估基础上,结合自然和人工屏障设置情况科学设定生产单元,并建立档案记录,备存各项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制度的相关记录,保证所有生产单元位于同一生物安全体系内。

  四、什么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物安全体系?

  答: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物安全体系的建立是遵循风险管理基本原则,参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控制的基本原则,通过制定生物安全计划、实施生物安全措施并持续维持生物安全状态的所有管理制度。

  生物安全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生物安全计划的制定和生物安全措施的落实。生物安全计划是通过分析规定动物疫病传入、传播、扩散的可能途径,为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降低动物疫病风险而制定的防控技术文件。生物安全措施应覆盖无疫小区养殖、屠宰(加工)、孵化、运输、无害化处理等所有环节及生产单元,并有效落实。

  五、官方兽医机构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监管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答:官方兽医机构的监管包括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缓冲区及周边区域的监管。

  1. 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养殖场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动物调出调入管理、检疫申报、可追溯管理、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

  2. 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屠宰加工厂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可追溯管理及档案记录等。

  3. 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运输环节的监管,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清洗消毒、检疫证明持有情况等。

  4. 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从业人员的监管,包括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执业兽医配备情况等。

  5. 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其他环节的监管,包括防疫条件、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及落实等。

  6. 掌握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在县域内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以及相关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7. 了解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所在县域内易感野生动物的分布情况。

  8. 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缓冲区的易感动物免疫、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诊疗、疫情报告、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无害化处理等进行监管。

  9. 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缓冲区及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易感野生动物的规定动物疫病实施有效监测。

  六、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企业监测如何实施?

  答: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企业监测包括临床监视与实验室监测。

  1.临床监视要求对畜禽养殖、屠宰等场所畜禽进行日常健康检查,凡发现畜禽出现规定动物疫病可疑临床症状、异常死亡或其他异常症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官方兽医机构报告,并采集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2.主动监测要求对种畜禽和商品畜禽,对免疫和非免疫畜禽应当实施分层抽样。

  根据规定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特征,结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生产管理方式、生产单元布局、生物安全管理等综合因素,确定流行病学单元。监测频次应当根据当地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监测目的、畜禽种类、饲养周期等因素综合进行确定。商品肉禽每批均应当在出栏前3-5天进行抽样监测,蛋禽和种禽至少每3个月抽样监测1次,商品畜及种畜至少每6个月抽样监测1次。

  抽样数量按照设定的置信水平和假定流行率,参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推荐的方法,计算每个流行病学单元内易感动物的抽样数量。

  七、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官方监测如何实施?

  答: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企业监测包括临床监视与实验室监测。

  1.临床监视内容包括地官方兽医机构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内的养殖场、屠宰场等定期开展监管巡查,并对缓冲区内的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隔离检疫等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凡发现畜禽出现规定动物疫病可疑临床症状、异常死亡或其他异常症状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集样品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2.实验室监测内容包括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60头/只;对设有缓冲区的,在缓冲区内每年至少抽样监测2次,每个缓冲区每次抽样数量不少于30头/只。

  八、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申请评估是什么?

  答: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流程包括:

  1.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企业填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申请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2.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申请书格式、内容及规定动物疫病状况报告等审核合格后,连同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监管情况报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跨县(市、区)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分别由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应监管情况报告。

  3.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省级评估,省级评估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评估申请。

  4.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九、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评估程序包括:

  1.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农业农村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建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派出观察员和工作人员指导、协助评估工作。

  2.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3.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4.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农业农村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撤回申请。

  5.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估专家组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

  其中,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评估专家组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

  6.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核后报农业农村部。

  十、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建成后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答: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开展监督抽查,县级畜牧兽医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进行日常监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1)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的;

  (2)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3)当地畜牧兽医机构不能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实施有效监管的;

  (4)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形。

  被暂停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整改报告。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合格的,农业农村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1)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

  (2)出现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被撤销资格后,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恢复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农村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资格。

  通过评估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需要新增生产单元或变更生产单元用途的,经自评估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风险评估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农村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生产单元的数量、名称和地理位置,并对外公布。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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