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经济”复苏,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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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李克强总理于2020年6月1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考察时表示,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是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是人间的烟火,是中国的生机后,沉睡已久的地摊市场又活跃起来了。“地摊经济”虽火,但以下这些法律知识不可不了解:

  并非哪里都能摆

  【案例】李某见一三岔路口人来人往、车水马龙,觉得此处是占尽商机的黄金地段,在此占道摆摊。

  【点评】李某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也就是说,地摊并非哪里都可以摆摊。

  并非什么都能卖

  【案例】邓某鉴于有些人是冲着便宜才前往地摊购买商品的心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食品来降低成本,以投部分消费者所好。

  【点评】邓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摆摊时并非什么都能卖,尤其不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法律明令禁止的违禁品,销售食品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分别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非可以不设防

  【案例】王某见一家工厂有许多夜班工人,遂在门口摆了个烧烤夜宵摊。虽然该厂严禁烟火,但王某对摊位却没有进行任何防护,甚至因为位置有限其摊位还遮挡了一处消防栓。

  【点评】王某的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这充分说明摆摊对于公共安全并非可以不设防。

  并非什么都可以不顾

  【案例】江某摆了一个小吃摊,由于生意较好但又人手有限,导致污水横流、垃圾遍地,居民对此怨气很大,可江某对此却置之不理。

  【点评】江某的做法是错误的。摆摊难免会产生废气、废水、废料、废渣等污染物,而为了营造干净卫生优美的生活环境、为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并非可以什么都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颜梅生)

  摘自《农村百事通》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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