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各方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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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项防控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人们经济往来产生较大影响。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又该如何应对呢?

  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综合四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是否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预见。二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遇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该情况的发生。三是不可克服性。四是履行期间性,即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

  新冠肺炎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国内地31个省(区、市)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隔离、延长假期、推迟复工、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这些情形均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这些合同的履行应区别对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所引发的合同履行后果主要有两种:一是部分或全部免责,二是解除合同。因此,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并非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情形一:网购产品被取消订单,经营者可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疫情期间,不少消费者被取消的订单多为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产品,比如口罩、防护服等。在此情形下,经营者以物资先行供应疫区、无法正常履行订单并要求退单的行为,属于基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消费者不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二:订购货物无法正常到货,卖方违约与否视情况而定。如果消费者在疫情发生前在卖家订购货物,约定的交付时间在疫情期间,商家以疫情为由提出延期供货的,原则上认定为合理事由,具体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无法正常履行,应结合商家所在地域是否受限、物流是否受阻等进行判断。

  情形三:涉及劳务、服务等人身依附性合同的。如果提供者确因感染病毒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劳务、服务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仅仅因为害怕感染病毒而拒绝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情形四: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的,可解约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已发生费用的情况及金额,旅游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情形五:房屋租赁视情况可协商减免租金或解约。一是因疫情无法正常返回务工所在地使用已承租房屋的承租人,二是餐饮、商场等场地租赁合同,协商不成可以诉求法院变更减少租赁合同的租金。

  情形六:与庙会等大型活动相关的合同。因政府明确要求取消,活动主办方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解除与相关合同当事人的合同。

  主张不可抗力莫忘自身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遭遇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通告、命令等)。通知应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并保留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如果因未通知而导致相对方损失扩大的,该部分损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如果相对方收到通知后怠于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摘自《农业知识》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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