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按照中央决策部署,2019年制定出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启动宅基地管理立法;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实施闲置宅基地复垦试点项目,探索规范开展闲置宅基地复垦的管理方法,总结可复制的技术模式,建立以保护农民权益、促进乡村振兴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机制;开展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摸底调查;配合自然资源部,指导各地按照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要求,加快推进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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