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柳某与他人合伙经营某水产店。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10日,柳某等人将豆腐与海鲜隐蔽混装,频繁从浙江丽水富岭上高速公路回景宁,向丽龙高速收费站工作人员隐瞒车上存有不能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产品豆腐的事实,授意跟车驾驶员填写《运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申报单》,成功申报“绿色通道”减免通行共计600余次,偷逃通行费共计4万余元。
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柳某雇用陈某为某水产店驾驶员,运输时负责填写《运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申报单》,并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检查核实过程中隐瞒事实,共同偷逃通行费共计2.6万余元。
分析:国家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绿色通道”政策针对的是鲜活农产品,装载的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未到上述装载标准,或与其他货物混装的运输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豆腐属于深加工产品,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被告人柳某、陈某的做法属于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共同骗取4万余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共同骗取2.6万余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监控无处不在,每笔高速通行费用均有相应的监控、单据、电脑记录予以证实。“绿色通道”惠及相关主体,也考验着个人的诚信,社会公众要引以为戒,保持清醒的头脑,遵纪守法,勤劳致富,勿以小利失大义。
(张 琳)
摘自《农村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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