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将为我国林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哪些影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9年12月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李淑新等进行解读。
从生产性森林向生态性森林转变
当前我国林业发展已经由生产木材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由主要提供物质产品向主要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满足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多元需求转变。
新森林法专门增加植树节的规定,明确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将植树节的规定写入法律,是为了推动形成各行各业、全国上下共同参与植树造林,建设美丽家园的良好氛围。”王翔说,这次森林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居民的造林绿化责任。
新森林法也充分体现出“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在“森林保护”这一章节,加大了对天然林、公益林、珍贵树木、古树名木和林地的保护力度,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单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坏森林资源的情况比较突出,新森林法明确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
从计划性管理向市场化管理转变
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好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林业建设可持续发展,是此次修订森林法的重要亮点。
王观芳说,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商品林则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让两类林各自发挥其主导功能,利于在整体上实现和发挥好森林的多种功能。
“林业经营者既具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也有从森林资源的经营中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必须把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把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处理好。”李淑新说。
此次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章节,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她说,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主体,理清了这些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对于商品林,则明确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林木还让不让砍?怎么砍?
修订森林法,是否意味着全民进入“告别斧头”时代?怎样的条件下允许合理砍伐林木?新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完善了林木采伐制度,既坚持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管理,又充分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森林法,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此外,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李淑新说,针对实践中林业经营者反映的林木采伐申请“办证繁、办证慢、办证难”“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国家林草局近期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为方便林农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提供高效便民的服务。如对于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精简或取消伐前查验等程序,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胡 璐)
摘自《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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