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相邻梯田纠纷案。何某因改造自家梯田,导致位于上方的梯田大面积塌方,最终“吃”了一场官司。
据了解,范某向余某承包的梯田与何某梯田相邻,范某梯田位于何某梯田的上方。自2015年起,范某在该梯田中栽种火龙果,经济收入不错。然而好景不长,范某原本平静安稳的生活被挖掘机的轰隆声震起了波澜。何某对其位于下方的梯田进行挖掘改造,致使上方梯田与下方梯田的落差增大,不到两个月时间,范某的田埂便出现了滑坡坍塌,田里种植的火龙果树也部分倒塌,造成了经济损失。范某、余某便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实地勘察。经过丈量,查清何某梯田与范某向余某承包的梯田落差3〜3.82米,查明了余某田地发生坍塌系被告改造田地行为导致。法官指出被告改造田地致原告余某田地坍塌系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1条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讲法析理,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责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何某沿余某地埂脚修长度为75米,高度根据塌方的不同情况为1米至2米不等,宽度不低于70厘米的石埂,用于加固余某的梯田,并限于2020年4月30日前修缮完毕。
法官提示:相邻防险关系的成立,不以现实的损害条件,只要存在可能构成损害的危险,或者甚至存在危险的可能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即可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通过本案审理,再次提醒相邻各户,在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时,谨慎行事,兼顾互相之间利益,以免引发纠纷,影响和睦友邻关系。
(赵永庆)
摘自《山东科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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