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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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开展了狂犬病活疫苗再评价工作。鉴于我国狂犬病灭活疫苗能够满足防疫需要,我部决定停止生产使用狂犬病活疫苗(包括多联活疫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停止生产狂犬病活疫苗(包括多联活疫苗),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之前生产的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流通使用。

  二、多联活疫苗研制单位可向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提交去除狂犬病病毒组分申请材料。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我部。

  三、去除狂犬病病毒组分后的产品制造及检验规程、质量标准发布后,各有关企业(包括原产品转让的企业)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产品批准文号。

  农业部

  2017年4月7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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