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村民土地放杂物,未签协议也应给补偿
时间: 来源:农民文摘-中国农村网 作者: 字号:【

  多年前,山东省邹平县码头镇某村村民李某在小队村民会议上,以口头合同方式承包了其所在小队位于小清河河堰里的一块土地,在地里种上了树木。

  据李某讲,十年前,往届村支书想在垫湾建文体广场,从外面拉来了一批建筑垃圾,堆放在李某的承包地内,承诺给其一定的占地租赁费,并承诺文体广场施工时,即把该批建筑垃圾运走填埋。其后,村“两委”换届,主职干部换了人,村里文体广场时,为了省时省力,用的是从电厂拉来的廉价粉煤灰,并没有再雇机械车辆去清运李某承包地里的建筑垃圾。因此,该批建筑垃圾就在李某的承包地里风吹雨淋地堆放了十来年,也影响了李某所种树木的生长。

  2019年,全省进行小清河流域综合整治,要求砍伐堰里所有妨碍行洪的树木,清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工作人员发现了李某土地内堆放的建筑垃圾,要求其及时清理。李某因未收到占地租赁费,不想清理。村网格员也积极劝说李某服从镇上的工作大局,先清理掉建筑垃圾,再具体谈占地补偿的事情。该村当时的三名村干部联名为其出具一份书面证明,决定补偿李某土地租赁费12000元和因堆放和清理垃圾伤及树木的树木损失费3960元,合计15960元。证明出具了,建筑垃圾也已及时清理,但土地租赁费的补偿款项当时无条件无资金,并未给付。现在,李某要求现任村干部新官理旧账,偿还他这笔占地补偿的费用。

  码头镇综治中心、信访办和相关责任区党总支调查了解后认为,李某反映前任村委拖欠其土地租赁费,要求现任村委偿还上届班子租赁其土地堆放建筑垃圾的土地补偿款12000元的问题,诉求基本合理。其所称因堆放和清理垃圾车辆施工伤及树木的损失3960元事项,上任村干部已经做了适当的补偿,该笔费用不再重复支付。经协调,现任村干部表示,新官也要理旧账,村里可以支付李某12000元的土地租赁费损失。

  (刘兆刚)

  摘自《农村大众》

责任编辑:霍然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新闻热线: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