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王某,是陕西省兴平市桑镇苟家坡村村民。王某在农闲时“突发奇想”,开辟“发财致富”新通道,打算制造爆竹进行销售。之后,王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购买硫磺粉、高氯酸钾和银粉等材料,按照比例配制成烟火药,然后加工成待销售的爆竹。
兴平警方接到报案后,在其家中搜出爆竹108袋,同时搜出用来配制烟火药的高氯酸钾16公斤、硫磺粉13公斤。案发后,王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最近,陕西省兴平市检察院作出判决,对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批准逮捕。
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同时,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结合法条以及行为犯理论,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爆炸物,无论成功与否、数量大小,即为既遂犯,应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非法制造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的将构成本罪。
私自制作爆竹引发安全事故的案例,已不在少数。因此,王某的行为在当地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对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引发了周边群众恐慌。其制造、储存烟火药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而私自存储烟火药行为,3公斤以上(含3公斤)是刑事立案标准。非法储存烟火药3公斤以下不构成刑事案件,但可能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于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史盟献)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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