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对于农村电商而言,《电商法》的实施将会助力农村电商转型升级!
《电商法》中的第六十八条是专门针对农村电商提出的,具体内容是: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从整个《电商法》来看,其对农村电商的促进是保护、鼓励、提升三个层面梯次递进、接续上升的。
第一层:保护。《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国家对农村开展电子商务营造了一个相对较为宽松的环境,降低了开展农村电商活动的门槛,在减免手续的同时实际也免除了税费。进一步而言:农民朋友因发展的需要,办理了一家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同样能享受到国家对农产品和企业的税收优惠。如: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第二层:鼓励。包括前面提到的第六十八条,即为了使农民朋友能有优质的农产品参与电子商务,国家鼓励信息进农村、技术下田间,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源及企业积极涉足农村商务,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来优化原先农村电商整个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从而不断改善、优化和提升农村电商的发展环境,营造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电商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资源向农村电商集聚。
第三层:提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将日益旺盛。农村电商以及农产品未来必然是走优质路线。这就要求只有农产品品质的提升是不够的,生产链、加工链、物流链等必须同步提升。从这个角度看,《电商法》在提升整个电商发展质量的同时,实际为农村电商升级扫清了障碍,弥补了短板。比如:国家对电商商品的交付时限以及运输风险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从某个方面满足了农村电商中占很大一部分的生鲜果蔬农产品电商对时效性的高需求,保证和促进了其进一步发展。
此外,《电商法》还强调“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把电子商务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扶贫脱贫工作的重要一极。
摘自《西部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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