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向我借50万元现金,虽经法院判决,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即李某属于“老赖”。近期,李某因将要退休,可以领取到一笔住房公积金并逐月领取养老金。请问:在李某及其家人的住房、基本生活有保障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
答:你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
一方面,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即只要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就可以执行。
另一方面,尽管2002年2月4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中曾经指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但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22号《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与之对应,鉴于李某及其家人的住房、基本生活有保障,你自然可以要求将李某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纳入法院强制执行之列。
(廖春梅)
摘自《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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