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补偿多次“结离婚”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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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岩泉派出所接到市区城中村改造岩泉指挥部报案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冷水村飞机场角村村民石某宝、石某琴等十余人存在利用虚假离婚、结婚进行户口迁移,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的嫌疑。

  原来,石某琴是飞机场角村民,2011年与原夫潘某勇离婚,不过,今年3月他们又开始了频繁接触,之所以如此,是他们看中了城中村改造可能带来的巨额利益。

  3月6日,潘某勇通过与石某琴的“复婚”,顺利将户口迁入了飞机场角,但仅仅6天之后,这对夫妻再次选择离婚。3月20日,潘某勇与自己的嫂子汤某香结婚,6天后离婚;4月3日,他再次与汤某香的妹妹汤某连结婚……石某琴也有连续动作,她2011年与张某满二婚,2013年离婚,随后于今年3月20日与汤某满(汤某连原配丈夫)三婚……不仅如此,潘某勇的父亲潘某田也先后多次离婚、结婚,3月11日甚至与亲家母刘某娇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

  就这样,在今年3月份短短15天时间内,这一大家子相互间关系为表兄妹、亲兄弟等的11名成员,先后结婚、离婚高达23次,潘某田更是在一周之内在民政部门登记了3次,他们通过这些操作,先后将13名户口不在飞机场角的人的户口迁了进来,幻想着补偿。

  后随着公安机关调查的深入,11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

  “他们的行为涉嫌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结婚离婚,达到迁移户籍的目的,以此谋取非法占有征收补偿利益的非法目的,构成诈骗罪。”办案民警、岩泉派出所副所长刘晨表示。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说法时间

  以“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向有关部门骗取安置房、拆迁补偿款等,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从民事法角度来看,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若以“假结婚”、“假离婚”为手段套取安置款物的,该结婚或离婚相应民事行为无效。

  从刑事法角度而言,一般此类情形所涉金额均较大,一旦被查证属实,直接构成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主要是以“假结婚”、“假离婚”达成骗取公私财物目的的,则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浙江普法公众号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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