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全社会都越来越看重“依法养老”,例如“不探望老人属违法”“老人再婚也需赡养”等条款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养老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其实,不唯今天如此,在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曾制定颁布过多项养老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养老制度。
据《礼记·王制》记载,周朝时,在周文王的倡导下,敬老风气盛行,全国每年腊月均要举行一次隆重的“养老大典”——乡饮酒之礼。仪式由地方官员主持,地方官要“三揖至于阶,三让以宾升”,以隆重的礼节邀请当地60岁以上的老人入席,接受敬酒、布菜。乡饮酒之礼制度制定得极其详细,甚至连老人们桌上的菜,都做了细致的规定。老人们边接受敬酒,边观赏歌舞表演。整个宴会支出均由国库列支。除此之外,周朝的养老法律还规定:“凡国皆有养老,年七十以上,一子无征(不征兵),三日有馈肉(有肉吃);九十以上,举家无征,日有酒肉。”对老人赡养进行了明确规定。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依法养老更为详尽。汉代时,颁布了“受粥法”,规定:90岁以上的老人,老人本人及其家人都可以得到政府的食物接济。为了使社会养老落到实处,一国之君甚至亲自主抓,如魏孝文帝就在朝廷中设立了专门监察部门,对全国养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唐宋两代除重视老人的生活待遇外,还非常重视老人的“政治待遇”,朝廷经常赐予老人一定的“虚衔”,如“散大夫”“国子博士”等,使老人能够享受到官员的待遇。
明代时,除恢复“乡饮酒之礼”外,还着力提高老人的社会待遇,如减免赋税,按月供给米、肉、酒、帛等生活必需品等,使老人衣食无忧。另外,朝廷还在全国各地设置了老年自治组织——“里老会”,民间的重要事情均由“里老会”同乡官一道处理。
清朝最突出的养老措施是设立“千叟宴”制度:皇帝寿辰日,邀请全国65岁以上的官民数千人进宫,与皇帝一同欢饮。宴后还给与会的老人们发放纪念品,并将老人的名字载入史册。《养吉斋丛录》一书中,就有“闽人邓钟岳百三岁,自闽至京赴宴,尤为盛事”的记载。
(刘 凯)
摘自《乡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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