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保险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最近,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解释(四)》的制定作了介绍和说明。
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比如,张三购刚买了一辆二手车,保险还没有转到张三名下的时候,车子却先出险了,张三能不能找保险公司去赔?保险应该怎么赔?
《解释(四)》对这个争议的问题予以了明确。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然由转让人承担的,则转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
针对这一问题,《解释(四)》第六条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旨在引导、鼓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施救、减损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扩大,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
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帮助我们完成了赔付之后,我们的求偿权会让渡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这个求偿权去向责任人索赔。但是如果我们因为一些原因,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保险公司还能不能去找第三方索赔?
《解释(四)》规定,遵循保险人依据代位制度取得的权利不能大于被保险人权利的原则,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预先放弃行为有效,则保险人不得再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审查被保险人放弃行为的效力。如果无效,第三者则不得以此为由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摘自券商中国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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