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名欠条是否有效
时间: 来源:农民文摘-中国农村网 作者: 字号:【

  【案情介绍】债务人用“假名”写下欠条,声称自己并非欠条中的“王某”,拒绝还钱。这可把债权人李某憋屈坏了,他不得不来到北京昌平十三陵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原来,去年年底,李某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王某”,两人一见如故,成为朋友。不久后,“王某”向李某借款3000元,写了欠条并摁了手印,承诺3个月后还款。

  直到5个月后,“王某”仍没有动静,李某感觉不大对劲,于是便催促“王某”还钱。但“王某”却称自己姓叶,并非欠条中的债务人,拒绝还款。此话一出,李某傻眼了:人是同一个人,名字不同钱就要不回来了吗?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李某的陈述,虽然“王某”的名字是假的,但是其摁了手印,使欠条具有了与签名的同等效力,因此叶某并不能因其名字不是“王某”而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如果叶某仍拒不还款,李某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工作站也提醒大家,在签订欠条时,一定要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在不能确定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摁手印与签字双保险的方式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摘自《劳动午报》

责任编辑:程明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新闻热线: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