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闲置农宅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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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住农村房屋 期限最长20年

  钱某在北京市怀柔区某村拥有一处老宅。1997年,宋某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宋某一次性支付钱某3万元的租金,租赁钱某位于村内的老宅,租期50年。合同中注明,租期内,宋某可以享有房屋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钱某均不得干涉。去年,钱某以合同到期为由,起诉宋某要求腾退房屋。

  最终,法院判决宋某将房屋腾退给钱某,同时钱某返还宋某超过20年部分的租金1.8万元。

  法官释法  无论是城里居民,还是农村村民,都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合法租住农村房屋。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是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本案中,宋某与钱某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期限约定虽然是50年,但实际有效的只有20年。20年期满后,如果双方都没有异议,相当于双方默认了新的不定期租赁合同。此时,如果出租人反悔,要求对方退还租赁房屋,那么这个诉讼请求一般是会得到支持的。当然,双方出租方和承租方沟通得比较好,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在租赁期限20年过后,双方还是可以续订租赁合同的,续订的合同期限,最长也是20年。

  不是本村村民 不能购买农宅

  王某是北京市密云区某村村民。1999年底,因女儿上学急需现金,王某与城里的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陈某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的农家小院,花2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5年,王某售卖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王某找到陈某,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依法不能卖给城镇居民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陈某返还房屋及院落,遭到陈某拒绝。王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陈某与王某达成协议,陈某归还王某房屋及院落,王某给付陈某房款、装修费、补偿款等共计50万元。

  法官释法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特殊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村民对其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不能随意卖出,所以买卖宅基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装修租住农宅 须经村民同意

  2014年,李某考虑自己要在外工作很长时间,将其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的一所农宅出租给小张。双方约定,每月租金1000元,租期3年。农房出租后,李某一直未回京,小张一直按期将租金打到李某的账户中,李某很信任小张。为让租住更舒适,小张在没有获得李某同意情况下,擅自将租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4万元。合同到期,小张提出续租,李某表示自己已退休,要回农宅养老,不打算出租房屋了。二人因小张装修费用的分担发生了争议。小张认为,装修已经添附到了李某的房子里;李某则认为,小张装修房屋是其私自进行,他并未同意,故不愿补偿小张装修费。

  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同意支付小张2万元装修补偿款。

  法官释法  在一般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房屋租赁合同也不例外。如果承租人想对房屋进行装修,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的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在自愿的情况下,承租人也可负担装修费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否则一旦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造成毁损,承租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出租人房屋的减损价值;即便装修过程顺利,如果双方就此发生纠纷,可以协议分担装修费用,协商不成的,出租人不仅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索要违约金,还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高珊珊    王  雪    周  航)

  摘自《京郊日报》

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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