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依据你来信陈述的事实情况作一个简答:
依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你与家庭成员所签订的房屋分割协议还未生效。其次,在派出所所做的分户是户籍上的分户,不是农户意义的分户。农户意义上的分户是由集体组织决定认可后再报批的。
房屋属于不动产。你现在的房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你现在的房屋还没有登记在你儿子和女儿的名下,所以未发生效力。在集体组织中,你们还是一户,仅仅是你们内部做了约定而已,因此不具备分割使用的条件,故也谈不上宅基地的分割使用。
作为农户,房产是属于个人的,宅基地是集体分配给农户一户造房的。其次,一户只有一块宅基地,只写户主的名字,其他人为立基人。如有人因故离开,其权利由剩余人予以承继使用。其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不属于个人。另外,宅基地的取得、丧失是由集体组织决定后报批土地部门核实发证的。如还有不明之处可询问土地管理部门,获得更直接的解答。
(张建伟)
摘自《劳动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