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 劝阻者无过错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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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2017年5月,由于深知二手烟的危害,郑州的杨先生在小区电梯里劝老汉段某某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离世。老人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40余万元的赔偿。

  2017年9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酌定杨先生向去世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杨先生当时认为,老人突然离世,他也很难过,即便家属不索赔,他发自内心也想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这个补偿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捐赠,不是赔偿。杨先生解释道:“我认为这件事情我没有过错!我劝他不要在电梯内抽烟,老人可能觉得伤了自尊,情绪比较激动,说我没资格管他,我只是善意提醒他,吸烟对他和大家的身体不好。并说在电梯间吸烟是不文明行为,无其他过激的语言。”随后,死者家属提起上诉。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女士1.5万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死者家属田女士承担。

  法官解释: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杨某未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应予直接改判。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本案要告诉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这种合法正当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司法审判永远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李伟和)

  摘自《农村百事通》

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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