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唐家依山傍水,空气清新,景色秀美。2015年底,老唐夫妇对自住房屋进行改造后,办起了农家院,因菜肴味道和性价比都较好,在当地小有名气。
2017年5月的一天下午,高先生一行6人驱车来到这里春游,临近傍晚时,几个人听说附近老唐经营的农家乐较为有名,就一同前往品尝。老唐热情地接待了高先生等人。期间,由于大家吃得很香,以致上菜跟不上,高先生就到厨房催菜,不料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头部着地。因伤势严重,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后双方在赔偿事宜上产生分歧,高先生认为老唐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理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余万元。而老唐认为高先生擅自进入厨房导致自己摔伤,应自担损失。
之后,高先生将老唐夫妇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唐的农家院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在厨房门口设置相关警示标志,造成他人损害,老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高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消费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进入厨房摔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遂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首先,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唐一家作为农家院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应当保障包括卫生间、厨房在内的经营场所的安全,为每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然而,老唐的厨房地面湿滑,也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设置“进入厨房、小心地滑”警示标志、铺设防滑地垫等,致使高先生摔倒受伤,显然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消费者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避免受到伤害。如果消费者因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损害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高先生作为身体和精神状况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饭店里厨房这种特殊环境有足够的认识,认识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对自身安全亦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高先生疏忽大意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之一。由于高先生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老唐一家的侵权责任。
【风险提示】
近年来,乡村旅游盛行,农家乐颇受青睐,不少村民经营起特色农家乐,然而经营农家乐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为了有效防御法律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提示一: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例如,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走道、楼梯、出口等位置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保持地面清洁干燥;经常排查隐患,消除危险等等。另外,经营者要尽量提醒消费者,注意细节。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提示二:要做到证照齐全。开办农家乐,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才能开门营业。如果无照经营,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提示三:不要出借营业执照给他人使用。因为一旦租借者出现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出借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提示四: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有的农家乐主打野味牌,谨防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要确保食品安全。
提示五:损害发生时要妥善处置。在客人发生危险或者受到事故伤害时,要及时采取保护和抢救措施。同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因为如果最后纠纷诉至法院,第一时间的出警记录是还原事实的重要证据。
(潘家永)
摘自《乡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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