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打两份工 工伤由哪家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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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是宁波市鄞州区A公司的职工,A公司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刘先生白天在A公司上班,晚上则在B公司兼职从事厨师工作,而B公司未给刘先生缴纳任何保险。今年9月的一天,刘先生从B公司下班,途中遭遇非他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受伤后,刘先生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B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B公司认为,当初是因为A公司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所以就没有再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故工伤赔偿的责任不应完全由其承担。

  区人社局工伤科向B公司解释,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表明劳动者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对于这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办案人员表示,在本案中,A公司虽然为刘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但B公司仍可单独为刘先生缴纳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后,如刘先生在B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依法应由工伤基金报销的部分同样可以报销。

  B公司在听了解释后,同意协商解决问题,此事得到了顺利解决。

  评析:工伤保险可以分别办理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强认为,既然是两份合同,一家公司给劳动者办理五险一金,非全日制的公司也可以单独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但有一个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两份及以上劳动合同,要让彼此知道。宋强进一步解释道,劳动者在从事多份职业时,要和用人方约定关于办理工伤保险的事宜,同时还要搞清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可以单独办理工伤保险,雇佣关系不可以。

  (边城雨   谢莹萍   谢恩光)

  摘自《浙江法制报》

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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