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常有的事,然而在农村最讲究的是人情、往往不重视合同,这样就会存在各种风险。一旦发生了纠纷处理起来很难,所以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留心。
案例一:没“把”的口头合同
黄某去年全家外出打工,承包地交由村中一位远房亲戚于某所办的家庭农场代管。因为亲属关系,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最近黄某要收回土地,转包给村里的种粮大户蒋某。于某以约定是“转让”不是“代管”为由,不同意退出接手经营的土地。是“转让”、还是“代管”,因无书面合同、双方各执一词。口头合同“没抓手”,让有关部门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说法:“土地流转”这类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约的范围。
案例二:“价款不清”的书面协议
张某前年外出打工,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自己的表哥胡某。双方虽找人写了一方协议,可协议中忘了写“流转价款”。最近张某回来结账,当地外包土地价款为每亩三百至五百元不等。究竟每亩是按三百元还是五百元,双方闹翻了脸。另外,良种补贴、农资补贴、柴油补贴等各种补贴,也都被胡某领走。虽是亲戚,却闹上了法庭。
说法:就“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的等级,在每亩三百至五百元的价款中裁决,但如果事先在协议中明确,则不仅可以省却打官司的精力和费用,也不会因此造成亲戚之间翻脸。
案例三:“期限不明”的书面合同
姜某外出打工,把承包的土地租给了村里的集体农场,双方签订了合同,明确了“租金”的具体价格等内容,可租期规定不具体,只写“长期”。姜某在外五年,一直没找到固定的工作。他从城里又回到农村,要种自己的地。可农场不同意退给他,说日期没到。姜某认为,五年的时间不短了,自己应该可以把土地收回。
说法:流转期限不明,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姜某可以收回土地,但是对于村里的集体农场来说,签订的这份合同,由于期限不明,或许影响了集体农场的生产计划。所以,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一定要写明合同期限。
案例四:无权利人同意的代理协议
颜某三年前和妻携子进城打工,土地交由伯父代管。当他准备返乡时发现,村主任为了给自己亲属吴某办的家庭农场扩容,没经颜某和家人的同意,竟代他和吴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将颜某的土地经营权转给了吴某的家庭农场,且转让价格也不能令人满意。
说法:村主任没经颜某同意,代理颜某与吴某签订土地协议是违法的。
总的来说,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一定要注意:
1.合同中要有流转双方的完整信息。出让方、受让方的姓名、详细住址和联系电话,受让方如果是单位,要注明单位法人姓名,当事人是农户的,一般情况下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同时,还要填写流转土地的名称(地块名称,包括东南西北相邻的地块名称)、等级、位置和面积。
2.写清土地流转的期限和签订日期。
3.流转费及支付方式。
4.主体范围及优先权。规定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生效期内出现纠纷的处理方法。例如违约责任、合同到期处理办法等。
此外,下面这些情况的土地流转合同是无效的,大家一定要留意。
1.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强制签订合同无效。比如未与承包方沟通,擅自越权代签订的合同,法院会认定为无效合同。
2.未经发包方同意。即使承租土地一方的出租意愿是真实意愿,但未经发包方同意,合同同样无效。
3.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如果是土地互换或置换,只能限定在同一集体内才符合法律规定。
4.未按规定承包年限发包土地的。签订承包合同期限,均以第二轮(1998年)开始计算,耕地30年,草地不超过50年,林地不超过70年。超过这个时间期限的,合同无效。
(李 汉)
摘自《农村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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