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毁人坟墓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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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某公司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某村流转土地用于发展种养殖业和旅游观光农业。10月,公司以总承包的形式将整理土地工程项目发包给该村村民吴某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整理土地项目由承包人提供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必须在该公司所流转土地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11月19日,承包人吴某富驾驶挖掘机施工时,因为自己疏忽大意误入纳溪区天仙镇某村袁某平和袁某福两家人的坟墓地,将袁某平祖坟挖了一道口子,又将袁某福祖坟夷为平地,但棺材、尸骨未受到损害。事发后,袁某平和袁某福等人赶到现场讨说法。因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双方未达成协议,矛盾进一步加剧。

  2017年11月23日,纳溪区白节镇司法所到现场调解。经调查了解认为:承包人未经迁坟告知,甚至对不在施工范围内的坟墓擅自开挖取土,造成两座坟墓遭受不同程度毁损,这是一起擅自开挖坟墓的严重特殊侵权案件。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着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一种公序良俗,祖坟被毁坏,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同时,坟墓的构筑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具有一定财产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对坟主承担侵权责任,建议承包人根据坟墓毁损程度进行修复(或承担坟墓修复费)、赔偿精神抚慰金。

  经多次调解做工作,双方达成协议,由承包人一次性分别赔偿坟主袁某平、袁某福两家人坟墓修复费和精神抚慰金各0.6万元、2.6万元。

  (王朝明    肖更生)

  摘自中国农业新闻网

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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