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负债”将成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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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短短4条司法解释,让人“喜大普奔”。新规一出,离婚“被负债”将成为历史。新规强调三点,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要背;二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要背,如果你不想背,就要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夫妻另一方可以不背,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

  今后,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的夫妻双方在借条上签字,否则以后可能面临大麻烦。这种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无辜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又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做不到夫妻“共债共签”,问题就较为复杂。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须举证,若另一方不想承担,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家庭日常生活”标准,最高法也给出了参考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之前的“冤假错案”,法院将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予以纠正。也就是说,如果你被前夫或前妻“坑”过,法院会帮你讨回公道。

  可见,新规的目的,一是要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避免夫妻串通“假离婚、真逃债”现象;二是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害另一方的情形。总之,借给你钱的朋友不能“坑”,老实巴交的前妻或前夫也不能“坑”。

  但愿新规的实施能助推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在社会落地生根,成为共识。

  摘自《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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