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是某眼镜销售连锁企业下属一家门店的员工。该眼镜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不久前,该门店管理人员无意中发现金某开设了一家微店,在朋友圈中售卖一些品牌眼镜。经过质问,金某承认了自己开微店的行为,但他辩称,自己只是在朋友圈中销售眼镜,而他的微店客户大多为外地朋友,并没有对公司当地门店的眼镜销售造成损害。但最终,公司以他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金某不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金某的理由并没有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员认为,金某开设销售品牌眼镜的微店,即使产品主要销往外地,不影响当地门店经营,但其业务与眼镜企业的整体业务相冲突,而其也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客户群体与该眼镜连锁企业的整体客户群体没有重合。因此,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也违反了职业道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子闽/文 小米/图)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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