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返乡出事故 双方无过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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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张某顺便搭乘老乡刘某的轿车回老家。车辆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爆胎,张某身受重伤。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及张某均无责任。伤愈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审理中,刘某辩称,他让张某搭便车返家是助人为乐,且此次事故属不可抗力,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对此次事故均无过错,但依据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予以适当的补偿。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由刘某向张某支付8万元。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规定体现的是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本案中,刘某好意搭乘张某返家,自己主观上没有任何实施侵权的恶意,也不愿意出现交通事故发生伤害原告身体的结果,不能适用民事侵权的一般过错原则。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促成了双方和解。至于补偿多少,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宜超过50%。

  (张兆利    王晓芹)

  摘自《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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