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简称《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损害生态环境者担责
本次印发的方案,是在吉林、山东等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的。《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环保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首先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同时,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市地级政府有权索赔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谁有索赔权利?《方案》将赔偿权利人范围从省级政府扩大到市地级政府。据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地区赔偿标准如何划定?为防止一刀切,避免出现不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方案》规定,各地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何进行?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王 萌 韩维正)
摘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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