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试点扩大至33个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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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国土资源部决定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由原有15个县(市、区)扩大为33个县(市、区)。同时,为持续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银监会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最近联合发布通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范围扩大至33个试点县(市、区)。通知要求,试点扩大后,各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仍要按照此前相关要求开展贷款业务。

  2016年,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在15个市(县)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同时明确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规定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以及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形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试点与农村征地制度改革、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并称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改革试点自2015年启动以来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在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益、积累制度改革经验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截至2017年9月,全国已有577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面积1.03万亩,总价款约83亿元。

  (朱   隽)

  摘自《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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