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 国家医保局:确保患者买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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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明确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消息一经发布就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抗癌药入医保后将为患者减轻多少负担?何时能够买到这些药品?药品供应又如何保障?10月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北京举行成立以来的首场政策吹风会,就一系列民众关切的问题进行解答。

  价格降了多少?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的要求,国家医保局会同人社部、国家卫健委、财政部等部门于今年6月启动了目录外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工作。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根据相关数据,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共有44个。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投票遴选,提出了创新性高、病人获益高、临床价值高的建议谈判品种。在征求企业谈判意向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确认参加谈判的抗癌药开展评估。

  经过3个多月的谈判,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与平均零售价相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将极大减轻国内肿瘤患者的用药负担。

  17种药品都是什么来头?

  谈判成功的17个药品,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此外,这17个药品中有15个进口药和2个国产药。

  据介绍,奥希替尼片、伊沙佐米胶囊、阿法替尼片、培唑帕尼片、瑞戈非尼片、塞瑞替尼胶囊、维莫非尼片、安罗替尼胶囊、伊布替尼胶囊、注射用阿扎胞苷等10种谈判成功的药品,均为2017年之后上市的品种。

  患者何时能买到?

  患者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何时才能买到这些纳入医保的抗癌药。

  国家医保局医疗组牵头人熊先军在会上介绍,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加快指导地方执行落地,要求各地在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照支付标准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公开挂网,医保部门要调整医保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生用药的指导,保障抗癌药的采购和合理使用,确保药品进得了医院,患者可以买到。”熊先军说。

  另外,国家医保局在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要求,药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保障供应。

  药品的使用管理怎样规范?

  国家医保局方面介绍,对于谈判药品的使用管理,将从四方面工作入手:

  一是明确将17种谈判药品纳入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规定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再将这些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这些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也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二是明确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

  三是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四是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

  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要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张   尼)

  摘自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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