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丧偶后再婚现象日益增多,老年人尤其是老年妇女在再婚配偶死亡后,面对再婚配偶的原生子女,如何保护自身财产继承权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
【案例】 赵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均是在丧偶后再婚,再婚时所带子女已成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了一套张某所在单位的福利房,并使用了张某的工龄,房屋登记于张某名下,房屋交付后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2014年张某死亡后,张某的两个子女以房屋归父亲所有为由,将赵某逐出房屋。后赵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依法分割该房。
两名被告辩称,因诉争房屋是张某单位的福利分房,登记在张某名下,赵某本身无收入,家庭的共同收入全部来源于张某的退休工资,因此房屋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应当认定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同时,他们还认为在张某晚年生病期间,赵某与其时有争吵,没有尽到夫妻扶养义务,不应当享有张某名下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是张某与赵某在此期间购置并取得产权,房款也是使用二人共同财产支付,因此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张某上述房屋中的遗产时,应当首先析出一半属于赵某所有,房屋的剩余二分之一份额作为张某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按照法律规定,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其两名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同时考虑到赵某与被继承人张某共同生活多年,且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对于张某两名子女主张的赵某未尽到扶养义务,由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的70%份额由赵某所有,张某的两名子女共同享有另外的30%。
【法官提醒】 如何加强丧偶老人财产继承权益保护:
首先,婚姻关系缔结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等形式,对各自财产进行确认。对目前取得的双方各自名下财产或以后取得的财产进行权属方面的约定,避免之后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保留尽可能多的财产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老年人再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的存款账号、工资卡、国债明细等财产凭证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的情况,其配偶尤其是从事家务劳动无退休收入的老年女性,往往对上述财产并不知晓,导致因缺乏财产线索而无处主张权利。
最后,通过书页形式确认。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书等书面形式,对自己身故后可能出现的家庭内部财产争议,进行财产权属确认,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徐晓辉)
摘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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