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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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15年春节,某制衣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孙某等10名员工春节3天加班。大年初一那天,公司给孙某等人每人发了300元的“红包”。春节假期结束后,公司通知孙某等人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孙某等人不愿意补休,要求公司支付三倍工资的加班费。公司则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已经给加班员工发过“红包”,那就是加班费。后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敦促下,孙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资。

  【点评】 职工春节期间坚守生产一线加班,放弃与家人欢聚同乐,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规避加班费,也不能以“红包”来代替。因为“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类似奖金,给多给少全凭自愿,并无硬性标准;而后者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有法定的支付比例和计算方法,理应专门支付。本案中,制衣公司声称所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遇到拒付加班费情形时,可以随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也可申请劳动仲裁。(潘家永)

  摘自《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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