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彩礼纠纷,只是管中窥豹的典型案例,也足以引人思考和借鉴。
人们对生活水平的要求在提高,促使彩礼的金额不断增加,目前平均金额已超过10万元,最高的近百万元。这是笔不小的数目,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不愿意“损失”这笔钱。
男女双方缺乏了解,为产生彩礼纠纷埋下隐患。据统计,近7成的彩礼纠纷,男女双方是通过媒人介绍的,从相识到订婚平均只有6个月。年轻人婚前同居和闪婚闪离,让彩礼纠纷变得更加复杂。
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婚约彩礼的相关规定。对此,普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婚姻法的一项遗漏。其实不然,没有规定就表明法律的态度是否定的。法律提倡婚事从简,鼓励自愿合法缔结婚姻。
法律虽然有倡导,但现实中的习俗却不易改变。如果男女双方因为彩礼产生纠纷,法律不管,而是靠自己来解决,很可能会越闹越严重,不利于社会和谐。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针对彩礼做出原则性规定:给付了彩礼后,双方没有结婚的、结了婚却没有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是高度概括性的规定,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余地。
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对有些家庭来说成为沉重的负担,这就失去了本意。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法律没有禁止,但千万不能过度。
孟祥亭 浙江慈溪市法院法官
摘自《中国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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