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双11”期间,很多快递公司都高薪求快递员,35岁的王大姐在网站上看到某快递公司的招聘启事,便去参加了面试,面试通过后提交了体检报告和健康证明。但最终,快递公司以“只招男性”为由拒绝和王大姐签合同。王大姐觉得公司这是性别歧视,自己可以胜任快递员的工作,便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招快递员拒用女性是否违法,怎么看职场上的“性别歧视”?
答:一般情况下,快递员是付出体力更多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更适合男性。但是本案中,快递公司以王大姐是女性为由拒绝招收是违法的。
性别歧视是法律所禁止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但是,本案中快递员岗位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女性禁忌的劳动。
(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颖慧)
来源:中国乡村之声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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