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8大重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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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是2001年修订的。为了更加合理地开展农药管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最近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有8大重要调整:

  1.调整农药管理体制。《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3.实施农药生产许可。《修订草案》明确由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4.实施农药经营许可。《修订草案》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

  5.明确使用者义务。《修订草案》对农药使用者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完善农药使用指导分工,明确农业部门提供免费技术培训、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指导轮换使用农药等职责。规定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

  6.建立质量可追溯制度。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7.健全召回、退出机制。

  8.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修订草案》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摘自《中国食品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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