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欠薪不还 职工可以申请“东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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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绍兴一家具公司自2014年起经营难以为继,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金长期拖欠,经法院协调后未果。职工遂向法院递交企业破产清算申请,申请“老东家”破产。

  据了解,来自湖北的周先生在绍兴一家生产家具的公司工作,2014年4月,公司突然发出了《关于停产整顿的通知》,通知说截至2014年4月30日,公司停止一切生产活动,解除或终止与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此后,公司虽然结清了周先生的工资,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却一直没有支付。于是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后判令家具公司支付周先生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工资合计1.4万元左右。

  判决之后,公司还是没有履行,2015年2月周先生又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但执行中发现公司已经歇业,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执行到了一个月工资5000元。

  与周先生遭遇类似情况的还有好几位同事。2016年10月8日,周先生和他的同事共计5人一起以“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已符合破产情形”为由,向绍兴中院递交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书。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东家”破产?而“东家”破产后,职工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绍兴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企业资不抵债。而周先生所在的公司拖欠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一直未能履行,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按时清偿。事实上,周先生所在的公司还涉及多件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同时,该公司账册也显示资不抵债,也就是说已满足了破产申请的受理条件。

  2016年10月,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债务人异议通知书,公司表示对申请无异议。目前,绍兴中院已经裁定受理了周先生及其同事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绍兴中院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清算完成之后,除满足抵押债权之外的剩余款项,职工工资或医疗、伤残补助等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

  (胡   翀    祝   露)

  摘自《农村信息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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